告别"闭门办案" 检察听证破题复杂案件民事检察监督审查(4)
检察听证向闭门办案说再见
202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就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这是2020年最高检首次针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进行公开听证。
面对疑难复杂案件,传统的书面阅卷等民事检察监督审查明显不足。
检察听证对申请监督者或被监督者的对抗情绪,起到缓冲作用。
邀请听证员加入,是借助“外脑”智慧,提高案件审查质量。
起源
一项“借来”的制度
听证,是一个带有现代民主政治色彩的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其最早出现在行政处罚法当中,听证程序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把行政法领域的概念引入到民事检察工作中,《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下称《监督规则》)开创了先例。
然而虽然文本相似,但民事检察听证不同于行政听证。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作出过解释——“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听证’借用了行政法规定的‘听证’称谓,但两者在功能定位、启动方式等方面存在区别。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一种方式,是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相关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落实司法公开要求,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意见的活动。”
对于这种“借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汤维建认为,听证制度的构建,回应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监督制度提出的要求,不仅优化了自身的办理程序,尤其是能够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地将双方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吸收到监督案件办理过程之中,有利于按照对抗辩论制的程序构造充分听取其意见和主张。
“特别是检察听证中的听证员制度,更有利于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社情民意,更加准确地判断和甄别法院在审判及执行中是否存在有必要进行监督的错误,从而提升案件办理的质量,并由此强化检察院监督程序的正当性,便于检察院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汤维建说。
汤维建对民事检察监督中的听证制度,给予充分肯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听证的经验,使之日益完善和健全。
检察实践并未辜负学界的期盼。2016年,南京市检察机关开始制度性探索,从最初的几件,逐年增加,截至2020年9月,已经开展听证活动186次。在安徽,今年1月至9月,全省民事公开听证案件244件,占全省总听证案件数的46.33%,民事案件听证数位居全省“十大业务”前列。
数字变化背后,反映了检察办案的现实需求。“开展检察听证有助于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厘清争议焦点。既能消除书面审查的不利因素,也有利于增强司法活动的亲历性,为准确审查判断、确保案件质量奠定坚实基础。”南京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胡彬华说,检察听证改变承办人只看案卷、不愿与当事人直接面对面接触的习惯。对检察官的办案能力而言,也是一种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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