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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闭门办案" 检察听证破题复杂案件民事检察监督审查(3)

2020-11-04 14:15正义网浏览: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司法实践案例更是检察听证制度奏效与否的最好说明。
  2020年10月20日,最高检发布首批检察听证典型案例,一共包括五起案件,实现了检察办案的听证“全覆盖”——涉及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四大检察”领域。
  作为典型案例之一的安徽李某与姚某、牛某委托合同纠纷案,以民事检察听证“范本”的形式出现在公众视野。
  “房子不仅有贷款,而且房主还有多笔债务,处理起来很麻烦,能够卖出这个价格,已经不错了。”对于房子卖便宜了的质疑,民事诉讼监督的申请人——受托人李某表示了自己的不满。
  而在房主牛某看来,自己的房子确实是卖便宜了:“我的房子,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的价格为47.89万元,你30万元给我卖掉了。于情于理,你得赔偿我的损失。”
  二人的纠纷源于2013年1月,牛某向案外人张某借款15万元,并和妻子姚某承诺,如未按期还款,自己的房屋由张某的朋友李某全权代理出售,并对此承诺进行了委托公证。
  2013年5月,因牛某未能及时还款、无法联系等原因,李某将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并将售房款用于归还购房所欠的按揭贷款以及张某的借款。
  2018年1月,牛某和姚某以李某存在重大过失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涉案房屋2013年的计税价格(房管局对涉案房屋的评估价格)为43.7万元,李某的出售价明显偏离正常交易价格,构成重大过失,判决其赔偿牛某、姚某13.7万元。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申请再审后被驳回。2019年12月4日向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案情较为复杂,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定性、民事责任认定、赔偿方式和数额等方面争议较大,牛某还提出了刑事案件的控告。”案件承办人罗润对记者说。
  锣不敲不响,理不辩不明。“听证员一致认为该案是民事纠纷,不涉及‘套路贷’等刑事犯罪。在民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都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采用较低的计税价格来认定房屋价格,已经对双方责任进行了分配,判决结果合法合理。”听证员陈结淼是安徽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就申请人的疑问,陈结淼发表了专业看法。
  “邀请听证员加入,并不是踢皮球,将矛盾抛给听证员,而是要借助‘外脑’智慧,提高案件审查质量。”罗润说,在听证会召开之前,承办检察官已经向公证员、房屋评估所工作人员等进行调查核实,查清涉案房屋评估价值、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案件事实。
  就在上周,申请人李某主动联系了罗润,在罗润的沟通下,李某向法院支付了赔偿款项,一桩烦心事就此了结。
  未来
  落实“应听尽听”要求
  “民事检察听证制度,适用条件、制度设置目的等不够明确,即便是适用听证较多的检察机关,也都处于探索阶段,听证制度的实际功效,还有较大提升空间。”李大扬曾就听证制度进行过实证研究。经过调研统计,他发现,民事诉讼监督中,检察听证适用率总体并不高。
  对于李大扬的观点,胡彬华也表示认同。他分析,这与《监督规则》对公开听证案件的范围、实施程序、法律效力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有关。
  “按照监督规则,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有关当事人公开听证。但是否‘确有必要’,往往是由承办人自行掌握,没有明确标准。一些承办人出于减少工作量、避免麻烦等因素考虑,在案件审查中组织公开听证比较少。”胡彬华分析。
  新时代的检察工作要展现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实践需求和顶层设计的双重召唤,让检察听证迎来了制度上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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