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部网络小贷的监管办法:50亿门槛影响几何(2)
2020-11-04 14:04新京报浏览:次
对于巨头们的未来,嵇少峰提出自己的一种观点,即牌照相关的金融业务与其科技业务,将面临分拆的可能。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则告诉记者,原本由大量地方政府批复的网络小贷,在事实上大多都有跨省域经营的问题。对于网络小贷行业“未来三年需要经历整顿”。
“大量网络小贷过去设立的本身就存在着‘监管套利’的现象。去中西部等一些地区注册公司,然后通过互联网全国展业,实际经营总部却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或经济发达地区。如果业务缩回注册地所在省份或区域,几乎没有市场空间。”他解释道。
但考虑到跨省份经营的网络小贷实缴注册资金门槛较高等现实要求,陈文坦言,《办法》之后,大量网络小贷业者将面临退出或转型。
在柒财智库高级研究员毕研广看来,《办法》中细化了单笔联合贷的出资比例,“最少出资30%,就是防止某些网络小贷运用10%的资金,撬动剩余90%的杠杆。”
以蚂蚁集团为例,毕研广对联合贷的影响具体解释道,“之前,花呗借呗的联合放贷模式被央行摸底,很多的花呗借呗等这样的模式内在的逻辑都是联合贷。如果杠杆比例不加以控制,很容易形成因为‘过度放贷’引来的风险。”
而据陈文的分析,30%红线的规定将起到两方面作用。“第一,防止几个网络小贷联合贷款做大单笔的贷款规模,从而确保网络小贷的‘小额’、‘分散’;第二,防止网络小贷将大量信贷资产风险转嫁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方,从而实现对网络小贷的有效约束”。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黄鑫宇
■ 评论
1 网络小贷可持续发展应兼顾社会责任与道德责任
11月2日,银保监会、央行发布网络小贷管理办法以及银保监会官员文章剑指网络小贷的问题,表明了政府对网络小贷问题引起了高度重视以及整治的坚定决心,也是监管将网络小贷纳入有效监管范围的明确态度。
近十年来,由于我国实施金融创新战略,在科技领域涌现了大量涉足网络小贷的互联网公司,不少科技公司也开办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推出了具有银行信用卡性质的信用产品,也创造了类似银行小额贷款的“借呗”等贷款产品,在解决普惠金融问题等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近年网络小贷发展也滋生了不少问题:没有将所有网络小贷活动全面纳入有效监管范围,导致目前金融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既有持牌金融机构,又有新兴金融科技公司,既有线下服务渠道,也有线上营销方式,在提供多元消费体验的同时,出现了无序竞争的行为、导致了监管套利行为,与持牌金融机构形成不当竞争,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一些乱象:比如少数银行机构存在夸大收益、风险提示不足等问题,通过“飞单”“萝卜章”谋取个人私利,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收益权。还有一些金融科技公司利用导客引流的优势,直接收取高管费用,一般收费达三分之一,高的可达三分之二以上,将本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数据,变成了谋取自身利益、向消费者收取高额服务费的资本。最为严重的是一些金融科技公司过度依赖个人消费和还款意愿,缺乏对还款能力的有效评估,形成过度授信,刺激超前消费,导致不少低收入人群和年轻人深陷债务陷阱,最终损害消费者权益,甚至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危害。还有一些金融科技公司在收费方面注重企业自身效益,与其普惠金融理念不符,实际上是“普而不惠”。
出现这些金融混乱问题,主要是少数机构忘记了初衷,把自身效益凌驾于民众消费者权益之上,缺乏道德意识与社会责任意识。缺乏社会责任意识就是一些金融科技公司把政府开绿灯给予发展的契机当成了理所当然,不仅不懂得感恩,反而以自身发展的实力来向政府金融监管施压,缺乏金融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更缺乏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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