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公正高效司法的“中国方案”(4)
2020-10-14 14:58 检察日报浏览:次
基层实践最生动,也最感人。作为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重庆市奉节县某村村民冉某没有想到,在奉节县检察院及当地政府的帮助下,自己不仅拿到了赔偿款,还申请到了司法救助金。
2019年9月,冉某与邻居李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打斗中,冉某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卷宗材料后,发现该案并不复杂,但被害人冉某曾是该村建卡贫困户,2018年才脱贫。李某的家庭情况也同样不是很好。
如何尽快让被害人得到补偿,防止两个家庭因案返贫?奉节检察官设身处地为双方提出解决办法,多次到当事人家中释法说理,帮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金,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奉节县检察院对李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基层,类似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由此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协调经济社会关系、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巩固基层政权中可以发挥“缓冲”“黏合”作用,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与国外辩诉交易制度具有本质区别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与国外的辩诉交易制度具有本质区别。
这一鲜明特色,是由历史发展、司法规律、现实需要、时代担当等多种因素汇聚而成的。
让我们听听实务界和法学界的权威声音——
法学家陈光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宽”这一面的体现,是惩治犯罪、分化瓦解犯罪团伙的有效手段,是实现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的良好途径。
法学家樊崇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和制度实际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显明: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题中之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和刑事速裁程序,不仅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改革举措,也是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行之有效的宝贵经验。
最高检检察长张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意义非常重大的改革,本质上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诉讼模式。
最高法大法官胡云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具有多重价值蕴含,特别是对诉讼当事人具有实在利益的法律制度,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精神和要求。
最高法法官杨立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发展,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自然演进的结果,是建立在本土文化、法治资源基础上的独具中国特色的制度。
……
植根历史、遵循规律、贴近现实、面向未来,一项制度才能具有自己的特色,才能具有蓬勃的生命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其鲜明的中国特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强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中国特色,就是要防止认识上产生误区,实践中走向歧路。我国在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适当借鉴了国外认罪协商制度中的一些合理因素。但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国外的辩诉交易制度具有本质区别。
首先是价值追求不同。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是以人民为中心,追求真正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同时提高司法办案效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通过认罪认罚来争取量刑从宽,而不是就定罪量刑进行讨价还价,不允许司法权力进行无底线无原则的交易。控辩之间既不涉及罪数协商的问题,也不涉及罪名协商的问题。而国外的辩诉交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检察官可以就诉讼结果进行协商处分、交易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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