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公正高效司法的“中国方案”(2)
2020-10-14 14:58 检察日报浏览:次
为什么用“完善”二字?回溯新中国刑事法治进程,坦白从宽政策不可绕过。
坦白从宽是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重要刑事政策。在实体法中,我国刑法相应规定了自首从宽制度,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从实体法角度规定了坦白从宽。在程序法中,刑事诉讼法针对认罪案件规定了简易程序以及刑事和解程序。这些制度设计,在实践中行之有效并已被广泛接受。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认罪认罚从宽被确立为重要原则,并在诉讼程序和操作规范中作相应规定,形成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激励和程序保障,从程序法角度完善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著名刑事诉讼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指出,从制度定位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制度化和深化发展。四川大学教授龙宗智认为,认罪认罚从宽与坦白从宽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律后果的明晰和前置,将辩诉协商规范化、法制化,是将公正落到实处的手段。
适应刑事司法规律发展的新成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法,是刑事司法规律的发展使然。
如果对中国刑事法治作一次纵向梳理,或许可以更清晰地看到,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正面临着一次新的历史转型。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从刑事诉讼法的产生到历次修改,都充分体现了保障权利的因素。随着辩护律师的主体地位、权利和参与程度的不断扩大,以公正司法、为民司法为共同价值目标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稳步推进,在诉讼中加强控辩审之间的协商与合作,逐渐成为刑事诉讼模式优化发展的客观需求。
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成为中国刑事司法发展史上的一个历史坐标。
对此,樊崇义教授的论断更为精辟: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进法典,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类型的历史性转型。这一转型是由司法规律决定的,其科学性、正当性、合理性是由历史发展的应然性、必然性形成的。
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高效司法的期盼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法,更是对人民群众在新时代对司法工作新需求、新期待的因应。
当代中国的最大国情、最大实际是什么?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高屋建瓴地指出,全党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国情,牢牢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更准确地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断变化的特点。
当前我国仍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面临一系列发展和治理难题:我国正处于社会利益深刻调整期、经济社会急剧转型期、改革攻坚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人口、资源、环境、效率和公平等社会矛盾和问题较为突出。
随着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了新的更高需求,这也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我国社会大局保持稳定,但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领域犯罪及网络犯罪呈现新的特点,新型犯罪案件不断增多,司法机关惩治犯罪、维护稳定压力增大。
进入二十一世纪尤其是近十年来,我国刑事案件总量在高位徘徊,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比例达到80%以上。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刑事案件因事实清楚、情节轻微,不存在激烈的控辩对抗。如果都按成本较高的普通程序审理,既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可是,一方面是司法任务繁重,一方面是司法资源有限,难题如何解决?公正高效司法,如何实现?
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各国都通过诉讼程序的分类,对不同的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实行“繁案精审、简案快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我国借鉴国际惯例、适应中国实际设计出来的“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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