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公正高效司法的“中国方案”(3)
2020-10-14 14:58 检察日报浏览:次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办理程序、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具体规定,贯穿了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构建起与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有序衔接、繁简分流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为推进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提供了基本遵循。
事实最有说服力。2017年12月23日,最高法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平均用时26天,人民法院15日内审结的占83.5%”。“当庭宣判率为79.8%,其中速裁案件当庭宣判率达93.8%”。报告列出了多个数据,直观表明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促进了刑事诉讼效率明显提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能在办理简单案件中发挥积极作用,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也有“奇效”。
2019年12月16日上午,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向参加“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培训班”的学员表示,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可以考虑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配合司法机关及时查明犯罪事实。特别是那些犯罪手段比较隐蔽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如实供述,对于查证案件细节,收集客观性证据,起获犯罪工具或者赃款赃物等关键物证,从而促使案件顺利侦破、起诉和审判具有重要价值。
重罪案件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曾一度存在疑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两年来,司法机关用事实作出了响亮的肯定回答。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办理,一直面临着涉及人员多、违法犯罪事实多、作案跨度时间长、固定证据难度大等诸多难题,“扫黑除恶+认罪认罚”在瓦解黑恶势力、降低办案难度、提高办案效率、准确及时惩罚犯罪等方面效应明显,战果喜人。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设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和落实,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
2019年10月,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如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铺展在我们面前的时代考卷。
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刻变革的特殊历史时期,各种新型社会风险层出不穷,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许多矛盾以违法犯罪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对司法机关通过办理刑事案件,发挥刑事司法惩罚警示和教育矫治功能,充分保障人权,推动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可行的方案和路径。
通过这一制度设计,可以有效激励罪犯认罪悔罪、积极改造。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看,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的处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认罪悔罪;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有助于更好发挥刑罚的教育警示作用,促使更多的犯罪人员认罪服法。
通过这一制度设计,可以更好保护被害人权益,挽回受损权益。在对抗式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益保护和受损权益修复容易被忽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入合作、和解、恢复性司法等现代化的司法理念,通过开展认罪认罚工作,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补救受损的国家和社会公益,有助于被害人和人民群众获得更丰满的公正体验。
通过这一制度设计,更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社会治理。通过开展认罪认罚工作,促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有助于最大限度消弭社会戾气,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大部分案件可以通过对立双方合作、协商的方式来解决,而不是在对抗中以强行裁判的方式来解决,这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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