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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体系与刑事司法裁判的考量(3)

2020-06-18 11:27正义网浏览:

犯罪论体系与刑事司法裁判的考量

  作为规范性陈述,犯罪论体系背后蕴含着对刑法机能、罪刑法定原则、责任主义、刑罚目的、刑事政策等多重因素的深层考量。这种深层考量不仅来自于刑法体系,需要以刑法规定为中心而逻辑展开,而且涉及刑事政策、宪法等,需要把刑事政策意义上的需罚性、宪法上公民的基本权利等纳入其中,以使犯罪论体系更好地发挥人权保障的功能。 
  建构犯罪论体系旨在发现刑法公理或提供法律议论框架,使这种刑法公理指导司法官依据刑法进行司法裁判,依此可以确保司法裁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因此,犯罪论体系必定是实践导向的,并以理论的自洽性与融贯性为依归,两者分别对应犯罪论体系的解释力与供给力。司法实践具有复杂性,进入司法实践中的案件,亦有一般案件与疑难案件之分,对一般案件而言,犯罪论体系可以提供一般刑法公理,法律实践者按照犯罪论体系提供的入罪与出罪标准把握,就能正确理解法律并作出合法公正裁判。面对疑难案件,需要在犯罪论体系中植入一个法创造的法律议论框架,使法律议论以犯罪论体系为主轴展开。 
  作为一般刑法公理的犯罪论体系 
  法学家有关犯罪论体系的建构,整体上是法律公理体系之梦的体现,即通过对刑法体系、刑事政策、宪法等有关定罪的规律性、逻辑性与经验性的发现,建构一个涵盖入罪与出罪、事实性陈述与规范性陈述的基本教义,遵循这一基本教义,法官的司法裁判便有了指南。对一般案件而言,犯罪论体系作为公理体系具有逻辑推演上的正确性,追求的是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之间的主客观性。犯罪论体系的本质是论证,它是一种事实性陈述与规范性陈述的综合体系,作为事实性陈述,犯罪论体系是以实定法为中心进行建构,不能是对未来法律的猜测,对司法实践中的定罪标准、定罪范围(共犯)、罪数等立足于实定法进行客观反映,需要把司法实践定罪的一般性要求予以规律性呈现,需要把全部刑法条文、全部重要性陈述纳入体系之中。作为规范性陈述,犯罪论体系背后蕴含着对刑法机能、罪刑法定原则、责任主义、刑罚目的、刑事政策等多重因素的深层考量,这种深层考量不仅来自于刑法体系,需要以刑法规定为中心而逻辑展开,而且涉及刑事政策、宪法等,需要把刑事政策意义上的需罚性、宪法上公民的基本权利等纳入其中,以使犯罪论体系更好地发挥人权保障的功能。 
  犯罪论体系的主客观性以逻辑正确为前提,逻辑性是确保犯罪论体系具有解释力、供给力的前提,掌握了犯罪论体系的方法与标准,对一般案件而言,就可以确保司法裁判的合法性。依据刑法、司法解释作出判断与法官依据犯罪论体系作出判断,是司法实践与理论主张的分野,犯罪论体系是法学家法而不是实定法,它提供的是司法官认识刑法、司法解释的理念、路径与方法,有了完善的犯罪论体系指导,司法官对刑法适用才不至于出现偏误,才可以实现刑法规定与案件事实之间的无缝对接。因此,犯罪论体系对司法实践具有定位功能、指引功能与修正功能。定位功能意味着犯罪论体系能够让裁判者迅速明确案件的争点在哪里,是因果关系问题,还是主观罪过问题;指引功能意味着引导裁判者按照什么顺位、方法去定义犯罪。比如,按照“先客观、后主观”和“先事实、后价值”的方法,以免出现主观定罪、先入为主。就此而言,犯罪论体系给司法官提供的是理念、思维与方法。修正功能意味着当依据刑法规定得出“合法但不合理”的裁判结论时,犯罪论体系的功能与刑法机能不同,刑法的正当性来自于惩恶扬善,满足民众的报应情感意味着不能放纵犯罪,犯罪论体系主要在于法官定罪提供一种过滤网,旨在发挥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故当法官定罪出现“合法但不合理”的情况时,需要依据建立在“入罪合法、出罪合理”法理基础上的犯罪论体系予以修正。形象地说,犯罪论体系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健身房、正衣镜、消毒柜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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