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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黑老大”犯罪细节披露:殴打恐吓民警 欺压残害百姓(5)

2020-10-10 13:20内蒙古长安网浏览:

       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期间,莫日根、董峰、朱家琦以**实业公司的名义从宁夏、辽宁、山东、内蒙古、江西29家公司取得货物名称为“*煤炭*沫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46张,虚开金额合计94077422.47元,虚开税款数额合计15072004.67元。
       2019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对**贸易公司朱家琦办公室进行搜查,查获以上29家公司中大部分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过磅专用章85枚,以及刻章设备一套,上述印章均是用来制作上述公司虚假的购销合同、发货单、过磅单、以及双方货款收付凭证。经税务部门核实,所有进项发票均非法取得,上游公司全部失联,均为短期内注册,开票后走逃,属于典型的集中、暴力虚开。
       五、抢劫罪
       (一)被告人莫日根、白音吉日嘎拉抢劫案
       2010年6月份,被告人莫日根打电话威胁被害人周某甲要求周某甲把自有的一辆黑色普通桑塔纳轿车(车牌号:晋BP****)开到被告人莫日根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羊桥路五洲女子医院斜对面的公司,周某甲因害怕莫日根被迫将车开到被告人莫日根公司。此后周某甲多次打电话向被告人莫日根索要该车辆未果。2010年8月份被告人莫日根将周某甲叫到其公司内,指使手下被告人白音吉日嘎拉和安某某(在逃)殴打周某甲,致使周某甲至今再未敢向被告人莫日根索要该自有车辆。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新发改价认[2019]认字017号鉴定:涉案黑色普通桑塔纳轿车在案发时的价值为66000元。
       (二)被告人莫日根、周蒙、都楞毕力格、苏力德、金锁、阿尔泰、贝尔抢劫案
       因被害人田某某与王某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011年11月28日二人达成书面协议,王某丙将内蒙古**股份有限公司的提料单(矿票)200车金矿石抵顶给田某某偿还150万元债务。2012年7月份田某某与同学被告人莫日根相遇,田某某告知被告人莫日根2012年下半年准备在山上采矿炼金。2012年9月田某某去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哈拉沁村大果园南侧路西王某丁的选矿厂,田某某与王某丁口头约定每加工一吨金矿石给王某丁100元的加工费租用该选矿厂。2012年12月21日晚8时许,被告人莫日根指使被告人周蒙、被告人周蒙带领被告人都楞毕力格、苏力德、金锁、阿尔泰、贝尔6人持械闯入被害人田某某所租用的选矿厂办公室内,被告人周蒙将刀架在田某某脖子上威胁其交出生产出来的汞膏(黄金半成品)和矿票,田某某考虑到自身及当时身处办公室内的李某丙、张某乙人身安全,被迫将一个装有800余克贡膏和120余张矿票的手提袋交给周蒙。在此后的一个半月左右,被告人都楞毕力格、苏力德、金锁、阿尔泰、贝尔继续留在选矿厂内看守,生产出来汞膏后就通知被告人周蒙来取,被告人周蒙将所得汞膏全部交给被告人莫日根。从2012年9月底开始磨矿直至2013年1月底选矿厂停工,田某某共在王某丁的选矿厂加工了1700余吨矿石,田某某给王某丁支付的加工费为10万元现金以及以7.4万元抵顶了一辆雪铁龙轿车。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新发改认字[2019]认字023号鉴定:在2012年12月21日矿票价值每张475元,按照191张计算金额为90725元,70车金矿石(每车25吨)加工费为157500元、运费为19600元,合计267825元。
       (三)被告人莫日根抢劫案
       2008年12月被害人高某甲认识了被告人莫日根,后高某甲因资金周转困难开始向被告人莫日根借款。经司法会计鉴定:2009年至2016年期间,高某甲等银行账户收到被告人莫日根等银行账户支付转账,共计538万元;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莫日根等银行账户收到高某甲等银行账户转账,共计1068.002万元。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莫日根为达到向高某甲索要欠款的目的,多次派人对高某甲进行滋扰、纠缠、恐吓、侮辱、殴打、拘禁,造成高某甲内心极度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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