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黑老大”犯罪细节披露:殴打恐吓民警 欺压残害百姓(3)
2020-10-10 13:20内蒙古长安网浏览:次
2015年8月14日被告人莫日根独资设立了内蒙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伙同被告人董峰、刘立梅、朱家琦为他人虚开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取不正当利益。
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莫日根指使被告人齐某甲、张某甲、黄某某、蒋某某、敖敦、董峰、青山、周育峰、杜某某、白山、刘立梅骗取**村拆迁补偿费共计19309990元。至此被告人莫日根团伙积聚了大量财富,具备了一定经济实力,从而为其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经济支持。
2016年12月17日被告人莫日根用骗取的**村拆迁补偿款,通过**实业公司与山西省**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签订1600多万元购买原材料合同,供货山东日照**集团,在支付1000万元预付款给山西省**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后,故意拖欠尾款600余万元人民币供**实业、**运输公司使用。直至案发,**实业公司仍拖欠山西省**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50余万元。
2017年1月24日,内蒙古**运输公司成立,实际控制人为莫日根。2017年4月**运输公司从北奔重型汽车集团购买了二十辆渣土车(合同总价款745.6万元,其中一次性付款485.6万元,贷款260万元)用于渣土运输工程,先后承揽了呼和浩特铁路局**培训基地工程等多项工程。经审计,从成立到2018年,**运输公司合计确认收入12132581.34元。2018年9月,莫日根被公安机关控制后,**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育峰将**运输公司部分渣土车变卖。
被告人莫日根等人还多次用犯罪所得放高利贷,增加债务等非法手段攫取高额经济利益,抢占他人多台汽车。
莫日根犯罪集团多次在呼和浩特市及周边旗县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呼和浩特市**协会、内蒙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依托,插手房地产行业、土方运输行业,利用强势地位替他人索要债务、攫取非法利益,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二、诈骗罪
(一)被告人莫日根、张建君诈骗案
2007年12月20日,被害人郝某甲因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在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羁押期间遇到被告人莫日根,莫日根在询问郝某甲等人一审判决结果后,称其当时的妻子,即被告人张建君可以活动关系,帮助郝某甲等人在二审中轻判。郝某甲从看守所传出信告诉自己家人去找张建君,让张建君活动关系帮助其在二审中轻判。被害人郝某甲的妹妹郝某乙联系张建君,说明情况后,张建君便来到郝某甲母亲家,在看过郝某甲等人的案卷材料后,称可以帮助郝某甲等人在二审中轻判,并向郝某乙索要150000元。郝某乙又联系到郝某甲的同案徐某某的四舅齐某乙,共同凑够150000元,于2007年年底或者2008年年初的一天,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润宇家具城路口将150000元现金交给张建君,张建君答应帮助郝某甲、徐某某在二审中轻判。后来,郝某乙联系张建君询问事情进展情况,张建君称钱不够,又向郝某乙索要100000元,2008年2月中旬,郝某乙凑够100000元钱,张建君开车到春雨小区将100000元现金取走。事后,郝某甲在二审中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2008年8月,莫日根被释放后张建君将上述款项交于莫日根。
(二)被告人莫日根、董峰、白山、青山、周育峰、齐某甲、张某甲、刘某甲、黄某某、蒋某某、敖敦、刘立梅、杜某某、贺某甲、胡某某诈骗案
2009年8月4日至2010年8月5日,经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赛罕区分局调查发现,位于金河镇**村**公路**林地内有多人多户违法进行宅基地住宅建设。由于莫日根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擅自占地进行违法建设,2011年7月14日、2013年8月30日,赛罕区金河镇人民政府向莫日根两次下发停工通知书。2014年莫日根指使刘某甲,以刘某甲的名义顶替莫日根向金河镇土地所出具刘某甲身份证复印件,并且向土地所出具书面文字材料以及在土地所相关行政处罚材料上签字,试图掩盖莫日根违法建房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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