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黑老大”犯罪细节披露:殴打恐吓民警 欺压残害百姓(4)
2020-10-10 13:20内蒙古长安网浏览:次
2016年1月28日至2017年11月10日,赛罕区人民政府出台大黑河赛罕区段综合整治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文件,决定就集体宅基地建设房屋予以征收补偿,同时还规定抢建、搭建、乱建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同时还规定了本村村民补偿的依据材料。2016年9月,莫日根指使刘某甲向杨某某等10名**村民借用身份证复印件,伪造了莫日根、白山与上述10名村民转让协议书10份,并伪造10份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9月28日,莫日根伪造个人名义的承诺书内容,指使董峰、青山、白山、敖敦、蒋某某、齐某甲、黄某某、刘立梅、张某甲、周育峰、杜某某抄写承诺书,并由上述人员签字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之后莫日根指使白山、刘某甲将准备好的材料送交**村委员会,由村委会书记贺某甲、主任胡某某等村民小组成员签字后予以认可,贺某甲、胡某某明知莫日根的房屋非宅基地建设及认证材料虚假的情况下,仍签字通过。之后莫日根将上述材料交于赛罕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和金河镇人民政府,签订房屋征收协议12份。2016年11月23日,莫日根指使被告人齐某甲、张某甲、黄某某、蒋某某、敖敦、董峰、青山、周育峰、杜某某、白山、刘立梅向赛罕区征收办出具虚假收条,骗取拆迁补偿款后又将领到的钱款19309990元,后将钱款转到莫日根的账户。另外,被告人莫日根、白山以同样手段重复骗取了拆迁补偿款361620元。
三、绑架罪
2010年11月份银川人韩某某有一辆无合法手续的香槟色大众途锐越野车想通过银川人战某某出售,2010年12月战某某找到其在呼和浩特市的朋友被害人王某乙帮忙出售该车,王某乙联系了高某甲将该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高某甲,不久后被告人莫日根从高某甲处将该车强行开走交给郝玉文使用。在郝玉文使用期间,韩某某未告知其他人就利用车内GPS将该车从呼和浩特市开回银川市,郝玉文发现该车不见后报告给被告人莫日根。2011年1月7日下午王某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被告人莫日根叫去其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洲女子医院对面的公司办公室内,被告人莫日根在向王某乙讨要车未果的情况下,指使郝玉文、白山(均已判决)等四人将王某乙拉走,郝玉文等人将王某乙带至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桃花乡茂林太村郝玉文的院内,后转移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七圪台村被告人莫日根的院内,郝玉文、白山等4人对王某乙实施了威胁、恐吓、殴打等残忍手段向其索要该车,后王某乙与朋友战某某通话得知车辆被韩某某开走,郝玉文与战某某通话威胁称找韩某某要车否则就把王某乙杀了。2011年1月11日郝玉文向王某乙提出要20万元保证金并要求把钱打到高某甲的卡中,王某乙向战某某电话求助,电话中郝玉文再次威胁战某某称不给钱就杀了王某乙,2011年1月13日战某某准备了20万元打入高某甲银行卡中,同日高某甲从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取款20万元现金给了被告人莫日根,后被告人莫日根、高某甲去到关押王某乙的地点,被告人莫日根要求王某乙写下保证书后才将王某乙释放。2011年1月30日左右韩某某、沈某某、马某甲将该车开回呼和浩特市交给被告人莫日根,被告人莫日根将车交给郝玉文。至今被告人莫日根、郝玉文等人未将20万元保证金退还。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5年8月14日内蒙古**实业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股人为莫日根,财务负责人董峰,办税人员刘立梅。2017年1-3月,因**实业公司与山东**钢铁有限公司、山西**集团发生过1600余万元的实际经营业务,开始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核定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版专用发票25份,期间,董峰、莫日根准备超出实际经营业务每月开具2亿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税务局没有同意未果。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内蒙古**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家琦通过他人联系到莫日根,以**贸易公司对外结账需要从**实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与莫日根进行合作。2017年12月,经朱家琦、莫日根、董峰、张某甲协商,并由张某甲起草**实业公司与**贸易公司合作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贸易公司使用增值税发票,**实业公司负责出具增值税发票,**实业公司收取票面金额的百分之一作为管理费。具体由董峰和朱家琦操作。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莫日根、朱家琦、董峰指使王某甲、白某甲、刘立梅以**实业公司名义,在没有实际货物销售的情况下,向北京**物资有限公司、准格尔旗**煤业有限公司、铁岭市**能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货物名称全部为“*煤炭*沫煤”,金额57836673.81元,税款数额9767378.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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