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官员与侵犯隐私的边界(3)
2020-09-02 09:13 法治日报浏览:次
偷拍官员风险加大 三大罪名不可小觑
宪法规定,公民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但不论是哪种监督权,其行使的基本前提是合法。
法律还规定,对刑事犯罪的侦查权由法定机关行使。任何单位、个人和其他国家机关都不得开展侦查活动。侦查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也要经过严格的审批,依法进行。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只顾目的、不择手段的跟踪偷拍式监督,行为的过程、尺度、涉及人员的范围、获得的证据如何运用等完全由跟踪者一个人来把握,这其中存在的各类侵权风险、道德风险毋庸置疑。
目前,涉及偷拍的刑事责任,除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外,另一个常见的罪名就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据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运书介绍,1979年的刑法中,并没有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1997年刑法增设了本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张运书说,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属结果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而什么样的程度才构成“情节严重”,我国法律并没有给出十分明确的标准和界限,加大了实践中的执法难度,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此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对时任麻阳苗族自治县县委书记胡佳武办公室被窃听窃照一案一审宣判,李熠、杨凡、刘阳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时任麻阳苗族自治县委员会督查室干部李熠、时任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干部杨凡、时任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绿溪口派出所所长刘阳3人,购买偷拍设备、偷配钥匙并将窃听、窃照器材安装在胡佳武的办公室内,对胡佳武持续窃听、窃照。随后,3人将部分视频资料经剪辑后存放于MP4内,要挟胡佳武并提出个人政治待遇要求。胡佳武报案后,李熠、杨凡、刘阳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熠、杨凡、刘阳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严重干扰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三名被告人不服判决,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被裁定驳回上诉。
《法治日报》记者梳理得知,这些年在官员身上“打主意”的极端案例并不少。在官员的私家车中装上定位仪,然后尾随跟拍,再利用拍摄到的官员“违法违纪”照片或者视频,对官员实施要挟,敲诈钱财……
有网民认为,“官员无隐私”,他们本来属于公民监督的对象,就算侵犯了他们的一点个人信息,也不必“小题大做”,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胡功群看来,官员身份具有二重属性,作为公权力的掌握者,他们的公务活动,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理应受到公民的依法监督,没有“隐私地带”。但是,作为普通公民,官员的私人领域,如关涉正常的生活隐私信息,不能被肆意侵犯。监督不是监视,任何人不得以监督为借口而恣意妄为。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与履职有关的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事项,但这并不是说他们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就不受法律保护,也不是谁都可以跟踪监视他们的行踪。(记者 王 阳 见习记者 白楚玄)(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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