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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官员与侵犯隐私的边界(3)

2020-09-02 09:13 法治日报浏览:
  偷拍偷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风险加大 专家分析
  监督官员与侵犯隐私的边界
  ● 随着国家对隐私保护的力度加大,以偷拍方式举报官员的法律风险逐步增加
  ● 目前涉及偷拍的刑事责任,常见的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以及敲诈勒索罪
  ● 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与履职有关的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事项,但这并不是说他们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就不受法律保护,也不是谁都可以跟踪监视他们的行踪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如何把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边界,仍然值得探讨。
  早在2013年,上海发生“法官嫖娼案”,陈雪明、赵明华等5名法官落马。涉案视频是经上海某公司负责人倪某偷拍后发到网上的,但事后倪某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
  此后,随着国家对隐私保护的力度加大,以偷拍方式举报官员的法律风险逐步增加。从江西某男子在县长家对面偷拍县长过节收礼视频,到湖南商人偷拍法官聚赌、通奸等,相关偷拍人均被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涉及偷拍的刑事责任,常见的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以及敲诈勒索罪。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分析,对于偷拍官员后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全社会已经形成严厉打击的共识;对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偷拍官员的行为,法学界认为还需明确哪些情形属于“严重后果”;而对于偷拍官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坊间和法学界出现了明显的分歧,一方认为举报属于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另一方则认为侵犯了官员的个人隐私。
  偷拍偷录受到制裁 监督理应合法合理
  一般情况下,涉及官员违规违法的行为,或发生在私密空间,或发生在亲密人之间。要获得有力的检举材料,不得不进行大量跟踪、搜集、筛选。因此,这背后就有了一个悖论:没有有力的材料,纪检部门多半不会立案;而有力的材料的取得,往往需要举报人跨过界限。
  2013年8月2日,倪某在网上爆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集体嫖妓”。倪某对媒体表示,在收集相关证据的过程中,使用了一些器材,比如IPAD、智能手机等,甚至包括秘拍器材。
  随后,赵明华、陈雪明、倪政文、郭祥华等人落马。
  此事曝光后,网民对倪某拍手称赞。由于倪某事后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不少人开始效仿。
  北京律师肖东平认为,腐败行为大多暗地进行,举报腐败势必要在某种程度上侵犯公民隐私。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的限制,仍停留在理论上,还没有落实到法律明文中。倪某偷拍法官嫖娼未被追责,源于案发时相关法律法规缺失。
  我国刑法中,原本没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对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也就是说,针对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而引发上海“法官嫖娼案”的倪某,并不在上述犯罪主体之列。
  2015年11月,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加强公民信息保护的立法趋势:犯罪主体身份不限,信息获取方式不限,最高刑提至7年。公民监督中的调查取证,有了禁区和风险。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计算规则等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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