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官员与侵犯隐私的边界(2)
2020-09-02 09:13 法治日报浏览:次
随后,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原民警池文撞到了枪口上。2017年7月7日,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周祥辉报案称,自己的私家车保险杠底部被人安装了GPS定位跟踪器。
警方展开调查,发现定位器的买家是池文。池文很快承认,他刚刚向黄岩区纪委进行了举报,并寄送了周祥辉涉嫌违纪的线索,即2017年3月至7月,他拍摄到的周祥辉在一地下车库内与一女子发生性关系的多段视频影像。
最终,法院以池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与此同时,池文举报的对象周祥辉被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看来,“不管结果怎样,偷拍偷录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不能因为举报周祥辉有功,就不追究了,一码归一码”。
官员身份二重属性 监督边界务必厘清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法律不会支持和容忍。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生活是否完全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存在一定争议。
武汉律师陈勇认为,官员个人时间干个人的事当然是私生活,别人偷拍是犯法,这个没有争议,可个人时间干公家的事,或者办一些违背职务行为、有损于公共利益的事,就有了公共属性,就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是个人的事,这样的行为自然也该归入被监督举报的范围。
在偷拍引发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中,以湖南商人吴正戈涉罪最为典型,引发坊间和法律界广泛热议,其辩护律师称之为“中国因偷拍违法违纪官员进行实名举报被定罪的第一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吴正戈聘请某信息咨询公司,购买跟踪定位、秘拍、录像等器材,在益阳、长沙、广州等地,先后对多名法官进行跟踪定位和秘密拍摄。
吴正戈偷拍的法官中,有公开聚赌的,有开私人会所的,有私下受贿的,有公款旅游的,有与律师勾兑的,都有图片、视频为证。
吴正戈将偷拍的视频提供给纪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后,时任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夏小鹰、副局长吴胜钧,时任赫山区法院院长谢德清、副院长王茂华、执行庭长曹德钦等多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部分人员被判刑。
2016年6月,吴正戈等人被当地警方抓捕,涉嫌罪名之一就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经过异地审理,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正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
吴正戈上诉后,很快被二审法院驳回。
由于案件在全国影响很大,常德市中级法院在终审宣判后,召开了一场新闻发布会。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龙超兵介绍说,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有关司法解释,非法获取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获取以上信息500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龙超兵说,吴正戈在长达一年五个月的时间里,雇请私人侦探对办案法院的多名法官及其亲属和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及其亲友实施定位、跟踪、偷拍,非法获取公民行踪轨迹和财产信息807条、通信记录和住宿住址信息321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209条。吴正戈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且情节特别严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郭泽强认为,由于官员身份的特殊性,其履职情况应当受到公民的监督,这就产生了公民的监督权、知情权与官员个人的隐私权之间的对立问题。有的官员打着别人无权干涉个人生活的幌子,行的却是贪腐、损害国家利益的事实,但偷拍者也须分清哪些是属于个人信息泄露的范畴,哪些属于为举报官员失职收集证据的范畴,这不仅有助于规范举报行为,还可以避免触碰法律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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