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3起案例入选最高检工作报告典型案例(3)
2020-06-05 13:11法制日报浏览:次
从表面上看,虚假诉讼是用法律手段起诉、申请执行,但实际上是实现不法目的。究其本质,虚假诉讼是以法去实现不法目的。
这种“打假官司”的行为不仅让老百姓深受其害、深恶痛绝,也让法官不胜其扰。如何遏制以法实现不法目的,是司法机关的共同责任。
“浙江省检察院在信息化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牵头建设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全面推广绍兴市检察院研发的‘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为全省和全国部分省开展虚假诉讼线索排查提供便利。建议最高检广泛总结各地做法,积极借鉴法院、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的经验,进一步提升检察信息化水平。”近日,最高检在征求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时,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梁黎明提到了由绍兴市检察院研发的“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
正是借助这个系统和法院、公安等部门的大力支持,绍兴市检察机关成功办理了彭玉枫虚假诉讼案。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彭玉枫于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法院频繁进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撤诉与申请执行,法院为此作出的相应生效裁判案件多达51件,金额共计271.67万元。
发现案件可疑后,绍兴市检察机关通过自行研发的“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进一步比对分析,该批借贷案件中借条中的出借人处名字空白、无利息约定、无支付凭证、无诉讼代理人、被告缺席判决,涉嫌虚假诉讼的可能性极大。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这些案件不仅确实存在虚假诉讼情形,且背后还存在一个以程瑞君、彭玉枫等人为首的高利贷犯罪团伙,可能制造参与了一系列涉黑涉恶犯罪活动,遂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经查,以程瑞君为首,以彭玉枫等人为骨干的团伙,以开办二手车交易行和典当行作为放贷平台,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借贷合同,约定高额利息,在扣除头期利息和各种手续费后交付借款本金,同时强迫对方出具虚增借款金额的借条。对借款人无力支付的高利贷,一方面采用暴力手段催讨;另一方面由未参与签约的彭玉枫作为原告频繁起诉和申请执行,起诉时凭借虚增借款金额的借条并隐瞒借款方已全部或部分归还借款的事实,骗取法院作出判决和执行裁定,通过申请强制执行以获取高利贷非法利益。
绍兴市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对以彭玉枫为原告的50件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实施检察监督,法院启动再审后均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对程瑞君等14人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上虞区检察院于2019年4月向上虞区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月8日,程瑞君等14人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等犯罪分别被上虞区法院判处二十一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通过办理该系列案件,绍兴市检察机关进一步总结形成了“智能排查、人工审查、深入调查、移送侦查、判决监督”的“五步式”虚假诉讼监督模式,依托智慧监督系统,将虚假诉讼监督从个别、被动的监督转变为全面、主动的监督,实现民事检察监督的转型升级。
值得一提的是,这一监督模式运行,离不开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
早在2018年11月,绍兴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就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联动衔接机制的意见》,法院主动向检察机关全面通报移送裁判文书、审理过程主要节点信息,实现诉讼信息相互共享;检察机关通过智慧民事检察系统发现的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刑民交叉案件尤其是“套路贷”等案件中涉及民事诉讼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从而有效形成线索双移送、结果双反馈机制。
据绍兴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翁跃强介绍,在多部门联动合力下,2018年5月至2019年年底,绍兴市检察机关共办理虚假民事诉讼案件320件,涉案金额达2.5亿元,在提出抗诉和发送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中,法院已依法改判206件,一批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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