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3起案例入选最高检工作报告典型案例(2)
2020-06-05 13:11法制日报浏览:次
最高检工作报告中盛春平等4起正当防卫案例引领、重塑了正当防卫理念,让“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深入人心。而依法适用正当防卫的办案实例,便是检察官践行客观公正立场的生动实践。
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 办理一案件保障一行业
浙江省永康市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万万没想到,他们办理的一起案件,竟助推了一项国家标准的确立。
刘某是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9月21日,刘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刘某的公司是一家专业研发、生产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以下简称走步机)等高档健身器材的民营企业。2017年11月至12月,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总金额为700多万元的走步机,经质监部门抽样检测后,被认为产品不符合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2018年11月,永康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永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走步机能否适用跑步机的办案标准,到底是创新产品还是伪劣产品?永康市检察院通过调研了解到,涉案走步机在运行速度、产品结构等方面均与传统跑步机存在明显区别,简单依据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径行认定该产品不合格并不合理。而且这款走步机是该公司历时3年研发的成果,曾获10多项专利,市场前景好。消费者的使用体验也很好,未发生人身、财产受损情况。
永康市检察院积极作为,立足办案,延伸检察职能,主动致函市场监管部门,商请层报国家标准委,请示走步机的标准适用问题。同时,为了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检察机关还建议公安机关慎用羁押措施,由公安机关直接对刘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9年3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函,认定“新型平板走步机”为一种创新产品,不适用跑步机国家标准,确立了走步机行业应当适用的国家标准。
最终,永康市检察院对刘某作不起诉处理。走步机案也“走进”最高检工作报告。
“这个案例完美诠释了检察机关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最高检工作报告起草组有关负责人介绍了选择这个案例的考量,体现检察机关“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慎捕慎诉”原则。检察机关介入时,民营企业负责人已被刑事拘留,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慎用羁押措施,由公安机关直接对刘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体现了检察机关办案时不因循守旧、机械执法,而是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审慎办理涉及科技创新领域案件。
谈及这起案件的办案体会,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贾宇条分缕析地总结道:
第一,检察机关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涉案的企业不论是国企还是民营,是上市公司还是小微公司,都要平等保护。
第二,检察机关要秉持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在司法办案中尽可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运转。永康市检察院在办理这起案件时,一方面考虑到涉案人是企业的负责人,同时这个案件本身罪与非罪又是存在争议的,所以他们在接手案件的第一时间,就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对于涉案人的强制措施,以取保候审的方式让他继续负责企业的运转和经营,并配合司法机关办案。
第三,检察机关要秉持客观公正的法治立场,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立足检察职能,促进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这起案件的办理不仅有效地防止了“办理一起案件、垮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的情况发生,还起到了“办理一个案件、扶助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良好效果。
多方合力协作各尽其责 遏制以法实现不法目的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指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或仲裁,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文书,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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