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不正当竞争亟待立法规制(3)
2019-10-17 13:29法制日报浏览:次
信息保护难题待解
立足国情推进立法
在大量的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用户个人数据显然很难逃过“躺枪”的命运。加之如何平衡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商业利用间的关系问题同样需要解决,越发使得用户信息保护成为一个棘手的难题。
相关专家认为,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方面走在前面的欧美国家,是我们可以效仿和借鉴的对象。据了解,欧盟与美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差异明显。欧盟的法规更加严格,更重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而美国的法规相对宽松,更有利于企业对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数据信息的开发利用,以促进行业发展。
但也有一些专家认为,欧美在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商业利用上,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失衡问题。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张金平看来,欧盟的严厉法规虽然更好地保护了个人信息,但互联网产业没有得到良好发展;美国的法规虽然促进互联网产业的蓬勃发展,但数据信息泄露重大案例频繁发生。
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5月正式生效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引发国内较多讨论,并有声音建议国内政策法规效仿。“从立法目的看,欧盟关于个人数据权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扶持和发展欧盟本土数据处理产业,扭转欧洲数据处理市场被美国垄断的局面,维护经济安全乃至国家主权的独立,并希望在全球数据处理市场中分一杯羹。”张金平说。
中国法学会网络和信息法学研究会负责人周汉华也曾说,探讨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必须要超越欧盟和美国两种不同的模式,不能对他国的法规进行简单移植,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吸取它们各自的长处,走出一条自己的路。
张金平认为,在政策法规的整体战略上并不需要通过个人数据保护制度,尤其是个人数据权来协助我国消费者从他国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中转向本土企业。从国际环境看,公平竞争秩序的构建也要考虑到中国企业的海外市场扩展,因此我国立法需要为中国企业主动提供制度支持。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张苏军在会议上说,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变革中,企业尤其是行业领军企业要积极发挥引领带头作用,带动产业发展和行业合规,在行业规范中贡献智慧,为政策立法和行政法规打下良好基础。同时,需要法学界和行业更加紧密结合,坚持激励创新和安全发展并重理念,适时提出立法建议,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空间。
(记者张维)(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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