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不正当竞争亟待立法规制(2)
2019-10-17 13:29法制日报浏览:次
数据在社会发展中日益扮演着重要角色,如何利用好数据,也随之成为当下社会所必须重视的一个重要议题。中央网信办政策法规局副局长刘少文提出,数字经济具有的普惠性、协调性、包容性特征,为全球经济增长注入新动力,推动经济向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加合理的方向发展。为推进数字经济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应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加快建立相关制度,利用好数据这一新的生产要素。
司法案例层出不穷
法院平台探索新路
的确,数字经济稳健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制度环境。
目前,相关制度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正在进行中,呼吁多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已经颁布,《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已经完成公开征求意见。
然而,实践中,数据被不正当爬取与用户个人数据被窃取等案例已然呈激增态势,对司法审判不断提出新的挑战。
顺丰与菜鸟双方关闭互通数据接口,在国家邮政局协调下握手言和;“脉脉”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被判不正当竞争……一系列相关案件的发生,将如何规制数据不正当爬取、未经授权使用,与如何平衡用户、平台和第三方的数据权益等问题摆上了桌面。
在我国首例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因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景公司)招揽、组织、帮助他人获取涉案数据产品中的数据内容,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起诉美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认为,网络数据产品的开发与市场应用已成为互联网行业的主要商业模式,是网络运营者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与核心竞争力所在。未付出劳动创造,将涉案数据产品直接作为获取商业利益的工具,明显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不劳而获“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杭州互联网法院常务副院长王江桥在年会上说,数据将为经济发展提供新的成长空间和关键着力点,并带来新的商业模式。但是,如何为数字经济治理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保障等新问题,亟需司法实践予以回应。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的全国首例大数据产品案,正是探索司法保护新模式的尝试。
“互联网法院作为数字经济秩序的维护者,应秉持司法的必要性与有限性,司法的积极性与谦抑性,司法的惩戒性与包容性三大理念,以法治的理性、德行和力量引领和规制新一轮的数字经济革命。”王江桥说。
从现有的司法判例来看,网络平台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路径,来遏制那些未得到授权、抓取他人合法拥有的数据信息的行为。涉及数据商业化利用,业内人士多次提及新浪微博诉脉脉案中确立的“三重授权原则”。
2014年,因大量非脉脉用户直接显示有新浪微博用户的头像、名称、职业和教育等信息,新浪微博起诉脉脉,认为其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等。此案确立了司法和行业公认的“三重授权原则”,即第三方应用通过开放平台,例如Open API模式来获取用户信息时,应坚持“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
平台对于数据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日益警惕。腾讯公司法律诉讼中心总监胡迎春认为,围绕商业模式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越来越多,网络平台治理也在呈现出新路径和新特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功能正在从保护竞争者逐渐发展为保护市场竞争秩序。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治理平台,不仅可以最大限度解决传统平台治理的不足,而且有利于保护平台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规范互联网商业生态系统的健康运行。
新浪互联网法律研究院秘书长王磊认为,数据收集和使用应当遵守现有商业秩序,充分尊重平台在数据收集中的权益,行业间需要建立数据追溯和共享机制。同时在数据使用中,技术中立应当具有合理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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