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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行政检察典型案例(4)

2019-09-25 13:55正义网浏览:

  甲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执行人徐某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甲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以未发现被执行人徐某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等为由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不当;且徐某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因录入的身份证号码有误,导致其仍从甲市农村商业银行获取银行贷款。
  针对以上情况,甲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分别于2017年11月10日、11月23日向甲市人民法院、甲市国土资源局和甲市A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甲市人民法院:(1)对本案依法立案,恢复执行,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徐某的财产情况及时予以核实并采取执行实施措施,执行尚未缴纳的罚款;(2)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徐某的错误信息予以改正;(3)关注法院相关查询系统存在的问题。建议甲市国土资源局和甲市A镇人民政府:对徐某在甲市A镇某村非法占用的6006平方米土地上违法建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筑设施予以强制拆除。
  检察建议发出后,甲市人民法院、甲市国土资源局和甲市A镇人民政府均予以采纳,并书面回复。2017年11月27日,甲市国土资源局派员到违法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并与A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进行对接,由A镇人民政府牵头做好拆除工作,该局监察大队、国土所积极配合。2017年12月20日,A镇人民政府集中组织人员和力量,对被执行人徐某在甲市A镇某村非法占用的6006平方米土地上违法建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筑设施全部强制拆除。2018年2月1日,甲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该案,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徐某的错误信息已报上级法院修改,并已对统一查询系统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反映。2018年5月9日,甲市人民法院第二次书面回复,表示该案全部罚款142650元已执行到位。
  【警示与指导意义】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而基本农田是耕地的精华,是粮食安全的保障,国家对基本农田实行严格的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性质用途。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退还,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对行政非诉执行立案、审查和执行活动的全过程监督。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无论是交由本院执行机构执行,还是采取“裁执分离”模式交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或部分交由本院执行机构执行、部分交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都属于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范围。人民法院、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执行行为,或怠于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有权予以监督。本案中,徐某非法占用2253平方米基本农田和3753平方米农用地,违法建造房屋及其他建筑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检察机关通过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不仅推动法院追回了全部罚款142650元,而且促使行政机关强制拆除非法占用的6006平方米土地上的全部违章建筑,被占用基本农田得以恢复,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案例五
  广西自治区某矿业公司违法占地非诉执行监督案
  ——依申请监督行政非诉执行“裁而不执”,保护国土资源不被侵害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甲县某矿业公司未经甲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擅自在甲县A镇某村违法建厂,面积达10829.44平方米。2013年3月6日,甲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某矿业公司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108294.4元。由于某矿业公司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甲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7月8日向甲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某矿业公司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013年8月28日,甲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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