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
PC版

最高检发布行政检察典型案例(3)

2019-09-25 13:55正义网浏览:

  2018年3月21日,甲区人民检察院收到甲区人民法院针对6份检察建议的回复。甲区人民法院表示该案的执行问题不是简单的法律问题,此类案件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当事人对立情绪极端严重,盲目强制执行必然引发不稳定事件,需要在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前提下,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协力解决。
  针对法院在回复中提到的执行风险和现实难题,甲区人民检察院结合上述6起非诉执行监督案件的办理,经深入调研,撰写了调研报告,详细分析了该区因非法占地形成违法建设难以强制拆除的现状、原因,并从多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报告市、区两级政府并得到关注。北京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向市规划国土委下发督查通知单,要求该委认真落实。目前,该6起案件已部分执行到位,其他后续相关工作正在逐步推进。
  【警示与指导意义】
  违法占地是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违法建设项目侵占有限的土地资源,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广大人民群众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进行违法建设,是违法占地中常见的表现形式。拆除违法占地上的违法建设,因群众关注度高、矛盾多发易发,强制执行难度很大。对于这类案件,不仅要制发检察建议监督法院依法执行,还要加强跟进监督,从根本上推动解决这一执行难题。本案中,人民检察院通过对法院适用终结本次执行存在违法情形的监督,依托典型个案,促进类案问题解决,在以检察建议形式督促法院依法执行的同时,以调研报告的形式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建议,推动从体制、机制上破解“两违”拆除难题,引起政府的关注和重视,彰显了行政检察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服务社会治理的积极意义。
  案例四
  浙江省徐某违法占地非诉执行监督案
  ——监督“裁执分离”模式下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执行,保护基本农田不被侵占
  【基本案情】
  徐某非法占用2253平方米基本农田和3753平方米农用地,在浙江省甲市A镇某村违法建造房屋及其他建筑设施。2015年,甲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徐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6006平方米;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其他建筑设施;对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按每平米30元处以罚款计人民币67590元,对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园地、水域)按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人民币7506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42650元。
  2016年7月22日,甲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徐某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甲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法院作出裁判、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裁执分离”改革,浙江省是推进改革和试点地区之一。2016年8月1日,甲市人民法院采取“裁执分离”模式,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对徐某在甲市A镇某村非法占用的6006平方米土地上违法建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筑设施予以强制拆除,由甲市A镇人民政府、甲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准予对徐某欠缴的罚款人民币142650元强制收缴,由甲市人民法院执行。
  2016年12月19日,甲市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因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徐某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暂不能得到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17年8月23日,甲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并展开调查。经调查,徐某在甲市农村商业银行有两个账户。其中一个账户从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间与其他账户有大量大额汇入、转入记录,且对账单反映徐某在其他银行还有多个账号。另一个账户在2017年6月获得柜面放款,而此时徐某已被甲市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调查还发现徐某名下有小型汽车一辆,登记于2011年。
  此外,经甲市人民检察院实地勘察,发现被执行人徐某在甲市A镇某村非法占用的6006平方米土地上违法建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筑设施未被拆除。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

版权所有@法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