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行政检察典型案例(2)
2019-09-25 13:55正义网浏览:次
2017年4月19日,甲市国土资源局向甲市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非法建筑物,恢复原貌”的行政处罚。
乙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1)准予强制执行甲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部分即林地1000平方米5元/平方米=5000元,由乙区法院强制执行;(3)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甲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的裁定内容超出了甲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范围,且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不符。甲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某有限公司在法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已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未履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非法建筑物,恢复原貌”的行政处罚,甲市国土资源局也仅就未履行的该项行政处罚申请乙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内容既包括未履行的行政处罚,也包括已经履行的罚款,超出了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范围,不符合案件的真实情况,且裁定准予执行“没收非法建筑物,恢复原貌”的内容与行政处罚“拆除非法建筑物,恢复原貌”不符。
乙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乙区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并在今后办理非诉执行案件过程中严格进行审查,依法作出裁定,裁定准予执行的内容应与行政处罚的内容相符。乙区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书面回复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认真整改,在今后的工作中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警示与指导意义】
对于违法占地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处,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依法申请行政非诉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准确、全面、及时执行,否则不仅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还可能破坏行政管理秩序,减损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本案中,人民检察院针对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和申请执行内容不一致等违法情形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促使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既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执行行为,增强了监督效果。
案例三
北京市某村委会等六起违法占地非诉执行监督案
——监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适用,推动破解“两违”拆除难题
【基本案情】
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针对北京市甲区A镇某村村委会、某动力科技公司、某文化传播公司、某生物工程技术公司、某农业发展公司非法占地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对上述单位分别作出共计6份“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但上述单位既未履行处罚决定,又没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遂按照法定程序将上述6起行政处罚决定向北京市甲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甲区人民法院针对上述非诉执行申请分别作出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书,但在随后的强制执行阶段又在未实际执行的情况下以“本案执行标的违法建筑物占地规模较大,强制拆除有一定难度,需具备足够的人力和物力。现本院无强制拆除所必须的资金、设备和人员,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亦无法提供强制拆除必备的条件,故本院暂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本案执行标的予以拆除”为由,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甲区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了对上述6起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程序。经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执行标的以财产为内容,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但不足以全部清偿的,上述6起案件均不应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北京市为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着力疏解非首都功能、优化提升首都功能,正在开展“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拆除违法建设是“疏解整治促提升”的重要任务之一。本案系典型的非法占地行为引发的违法建设活动,依法应予严格查处。对此,甲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2日向甲区人民法院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1)进一步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杜绝因片面追求高结案率而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及时恢复案件执行程序,促使案件早日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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