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红灯该不该与信用挂钩(4)
2019-07-11 13:30法制日报浏览:次
核心提示: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要求,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许多地方都出台了交通信用管理机制。近日,“南京市将个人一年内闯红灯5次以上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的新闻引发热议。闯红灯能否与个人信用挂钩?交通领域信用建设应遵循何种原则?怎样合理使用信用惩戒?
学者声音
创新社会治理 依法合力而为
余凌云 郑琳
据媒体报道,从7月8日起,南京正式对抓拍的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根据《南京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非机动车、行人一年内闯红灯等违法达到5次及以上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闯红灯能否与个人信用挂钩?这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话题。赞同者认为,相比于小额罚款、批评教育的方式,信用惩戒更具有威慑效应,能够对违法当事人起到警示和约束作用。反对者则认为,信用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滥用信用惩戒的方式会对公民的生活、工作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
笔者认为,将闯红灯与个人信用挂钩,是社会治理的创新举措,但是需要依法合力而为。党的十九大报告从多个方面强调了诚信、公信力和信用建设的重要性。社会信用体系所具备的诸多优势,使得其成为社会治理的最佳选择。如今,个人信用已经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无论是借贷买房、乘坐飞机高铁,还是求职就业、购买理财保险,一旦被认定为失信人员,将对生活、工作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
在我国当前社会信用建设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通过信用惩戒的方式,治理闯红灯的顽疾,确实是一种值得倡导的方式。不过,实现信用惩治闯红灯,必须要于法有据。一方面,要加强统一的社会信用立法,在交通法治领域,应当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回应信用惩戒治理的需要。减少动辄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另一方面,信用惩戒的使用需要以人为本、谨慎而为,在严格法定的基础上,注意关联性,时效性以及中立性。
在治理闯红灯难题时,还需要多方参与,形成合力。交警执法时应依法使用信用惩戒的手段,遵守过罚相当的原则;交通部门需要合理设置交通信号灯,排除客观因素导致公民交通违法的行为;违法公民失信期限届满或积极参与志愿活动的,公共信用中心要及时进行信用修复。此外,同样不可忽视高额罚款、要求违法当事人参与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等方式所发挥的治理作用。
培育遵守交通规则的社会文化,也需要社会组织、公民的共同参与。治理闯红灯难题不是交警一家之责,全方位、多主体、多手段并进,社会治理的长效性才能得到保证。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实现社会治理创新,打造共治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需要做到创新治理、依法治理与合作治理的有机结合。
(作者分别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交通领域信用建设应合法适度
孙向齐
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是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列举的重要内容之一,关系社会安全和公众福祉。我国交通运输领域违法、违规现象十分突出,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都是天文数字。建立完善交通运输领域的诚信体系,可以从根本上促进和改善交通秩序,利国利民。
现代社会是契约社会,而契约关系是靠社会诚信来维持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诚信的内容和涵义也在发生改变。传统意义上,诚信是私法领域独有的概念,仅用来维系特定主体之间的契约。而现代意义上的诚信可以涵盖各种社会共同规则,包括法律、公序良俗。这些社会规则代表了社会整体的利益,是大家共同的契约,违反了这个契约,当然也构成失信。
学者声音
创新社会治理 依法合力而为
余凌云 郑琳
据媒体报道,从7月8日起,南京正式对抓拍的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根据《南京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非机动车、行人一年内闯红灯等违法达到5次及以上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闯红灯能否与个人信用挂钩?这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话题。赞同者认为,相比于小额罚款、批评教育的方式,信用惩戒更具有威慑效应,能够对违法当事人起到警示和约束作用。反对者则认为,信用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滥用信用惩戒的方式会对公民的生活、工作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
笔者认为,将闯红灯与个人信用挂钩,是社会治理的创新举措,但是需要依法合力而为。党的十九大报告从多个方面强调了诚信、公信力和信用建设的重要性。社会信用体系所具备的诸多优势,使得其成为社会治理的最佳选择。如今,个人信用已经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无论是借贷买房、乘坐飞机高铁,还是求职就业、购买理财保险,一旦被认定为失信人员,将对生活、工作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
在我国当前社会信用建设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通过信用惩戒的方式,治理闯红灯的顽疾,确实是一种值得倡导的方式。不过,实现信用惩治闯红灯,必须要于法有据。一方面,要加强统一的社会信用立法,在交通法治领域,应当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回应信用惩戒治理的需要。减少动辄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另一方面,信用惩戒的使用需要以人为本、谨慎而为,在严格法定的基础上,注意关联性,时效性以及中立性。
在治理闯红灯难题时,还需要多方参与,形成合力。交警执法时应依法使用信用惩戒的手段,遵守过罚相当的原则;交通部门需要合理设置交通信号灯,排除客观因素导致公民交通违法的行为;违法公民失信期限届满或积极参与志愿活动的,公共信用中心要及时进行信用修复。此外,同样不可忽视高额罚款、要求违法当事人参与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等方式所发挥的治理作用。
培育遵守交通规则的社会文化,也需要社会组织、公民的共同参与。治理闯红灯难题不是交警一家之责,全方位、多主体、多手段并进,社会治理的长效性才能得到保证。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实现社会治理创新,打造共治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需要做到创新治理、依法治理与合作治理的有机结合。
(作者分别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交通领域信用建设应合法适度
孙向齐
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是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列举的重要内容之一,关系社会安全和公众福祉。我国交通运输领域违法、违规现象十分突出,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都是天文数字。建立完善交通运输领域的诚信体系,可以从根本上促进和改善交通秩序,利国利民。
现代社会是契约社会,而契约关系是靠社会诚信来维持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诚信的内容和涵义也在发生改变。传统意义上,诚信是私法领域独有的概念,仅用来维系特定主体之间的契约。而现代意义上的诚信可以涵盖各种社会共同规则,包括法律、公序良俗。这些社会规则代表了社会整体的利益,是大家共同的契约,违反了这个契约,当然也构成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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