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为头顶安全撑起防护网(3)
2019-06-24 15:32法制日报浏览:次
据朱巍介绍,在实践过程中,“很多人都认为应当是找到侵权人之后再处理,但存在的问题是受害人无法耽误。受害人已经被砸伤甚至被砸死了,这时候再来找侵权人很困难。所以按照公平的原则立法,强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侵权责任法第87条能在最大程度上解决被侵权人的燃眉之急”。
2018年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再次审议《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在作修改情况汇报时称,草案第1030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已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条规定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未作修改。
高空抛物是否入刑
科学判断犯罪构成
然而,即便“高空坠物连坐”条款试图发挥社会救助作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受害者维权依旧艰难。
根据瞭望周刊社官方政务号瞭望智库的调查,在近百起高空坠物伤人事件中,只看到一例自发承担责任,绝大多数案件都找不到抛物者,受害者最终只能诉诸法律。
例如,近两年备受关注的“广州黄狗砸人”事件,依旧停留在审理阶段。2018年4月来广州打工的湖北女子张秀美被一条从天而降的黄狗砸伤,造成颈椎多发性骨折、颈髓损伤伴截瘫等,整个身体只有头部能活动,不能说话,关节变形,没有痛感。
因为砸人的黄狗是可以自主移动的活物,且早已跑得无影无踪,责任人的认定也成为本案最大的难点。
孟强分析,这类案件一般被作为民事案件对待,除非造成重大伤亡,否则警方一般不会动用技术侦查手段。加上受害人或群众往往证据意识不足,物品上的指纹、使用痕迹、案发现场等,第一时间可能就被破坏。抛坠物大多是种类物,较少有明确的私人印记,或者物品在高速撞击下发生变形、碎裂,这些都导致取证困难。在高楼环立的情况下,要确定物品是从哪一栋楼抛出坠下也很困难。地面的摄像头无法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加上风速、风向等不确定因素,都使得这类案件的取证十分困难。
除了民事侵权,也有高空坠物伤人事件肇事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年9月的一份判决显示,刘某及雇员向某在安装窗户时,由于刘某不按规范操作致使正在安装的一扇窗户从高空坠落,砸中行人王某,致其当场死亡。
法院认为,刘某在施工操作时因疏忽大意,导致高空坠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刘某自首、悔罪态度及事后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的情节,法院最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年8月的一份判决显示,陈某在帮人清运杂物中,将拆好的木板从三楼阳台扔下,砸中路经此处的被害人伍某。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陈某系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加上其有积极悔罪表现,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
有网友称,高空抛物行为应该入刑,即使未造成后果也要承担刑事责任。也有专家建议,无论情节严重与否,都应将高空抛物行为列入刑事司法规制范畴,通过立法和司法手段威慑此类行为,警示高楼住户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高空抛物造成人员伤亡,包括财产损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刑法规定,看它是否符合特定的犯罪构成,作出科学合理的判断。”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对记者分析,高空抛物能否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需要多方考量,“首先,地点是否属于密集的人群聚集场所或者是明显的公共场合;其次,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的意外事件。虽然发生了伤亡,但因不能预料的事情导致,则属于刑法所称的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是主观故意的,就构成故意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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