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为头顶安全撑起防护网(4)
2019-06-24 15:32法制日报浏览:次
多地高空抛坠物致人伤亡事件频发
谁来为头顶安全撑起防护网
●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高空抛物能否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需多方考量。首先,地点是否属于密集的人群聚集场所或是明显的公共场合;其次,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的意外事件。虽然发生伤亡,但因不能预料的事情导致,则属于刑法所称的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若为主观故意,便构成故意犯罪
● 杜绝高空抛物,首先应规范侵权人行为,尤其是高层住户。小区物业管委会在签订物业协议时,要将高空抛物等行为写入协议,说明此行为带来的危害性,利用文明公约的方式从根源上做好保障
6月19日下午,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东宝路附近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伤人事件,一名女童被砸中,当即倒地失去意识。
同日,江苏省江阴市一名10岁男童在上学途中路过一建筑工地时,被坠落的钢管砸中头部,后被紧急送医。6月20日,江阴市中医院宣传科工作人员证实此事,称受伤男童目前已脱离生命危险。
无独有偶。6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一整块玻璃窗从天而降,砸中一名5岁男童,这名男童于事发3天后抢救无效去世;6月5日,江苏省昆山市首个安全示范区新江南社区内,一名4岁男童被一块200斤的钢化玻璃砸中身亡。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这个威胁“头顶安全”的社会问题,如今再次引起社会公众热议,尤其是在侵权行为人的民刑责任承担方面。杜绝高空抛物,确保居民安全,是城市安全文明的底线。
高空抛物砸人频发
谁来担责具体分析
6月19日下午5点40分,南京市鼓楼区东宝路8号时代天地广场北侧路面,一名女童被楼上高空抛物砸中。次日凌晨1时55分,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发布通报称,这名女童系被楼上一名8岁男童高空抛物砸中,女童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目前生命体征平稳,暂无生病危险。
《法制日报》记者从鼓楼警方获悉,案件发生后,警方即投入大量警力进行调查,并于当日查实案件事实情况。“事发后,双方家长均比较理智,将全部精力聚焦到女童救治上,警方也将依法依规进行后续处理。”鼓楼公安分局相关工作人员说。
现场照片显示,当日事发现场地面血迹斑斑,距离事发地数米远的地方,有一个露天垃圾池。附近小区居民称,此前也有人图方便,直接往楼下扔垃圾。
值得注意的是,6月20日凌晨1时51分,南京市儿童医院也发布通报称,其河西院区抢救室接收一名被高空坠物砸伤的患儿,经数小时紧急救治和急诊手术,截至6月20日凌晨1时,患儿各项生命体征平稳,后续还需重症监护和对症治疗。
近年来,城市高空抛物、高空坠物事件屡屡发生。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对记者分析,如果是楼上有人往下扔东西,属于抛掷物。砸到人后,按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处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中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深圳玻璃窗坠落砸中5岁男童事件属于玻璃掉了砸到人,可能是有人往下扔,但这种可能性不大。主要还是维修存在问题,这属于建筑物脱落致损事件。建筑物及建筑物搁置物掉下后,给下面的人造成伤害,这种情况有两个责任主体。一是建筑物区分的所有权人,如哪块玻璃是谁家的;二是公共领域,如走廊管理人是物业,如果物业说与自己无关,而是建筑本身问题,那么责任人可能涉及开发商。”朱巍说。
谁来为头顶安全撑起防护网
●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高空抛物能否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需多方考量。首先,地点是否属于密集的人群聚集场所或是明显的公共场合;其次,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的意外事件。虽然发生伤亡,但因不能预料的事情导致,则属于刑法所称的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若为主观故意,便构成故意犯罪
● 杜绝高空抛物,首先应规范侵权人行为,尤其是高层住户。小区物业管委会在签订物业协议时,要将高空抛物等行为写入协议,说明此行为带来的危害性,利用文明公约的方式从根源上做好保障
6月19日下午,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东宝路附近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伤人事件,一名女童被砸中,当即倒地失去意识。
同日,江苏省江阴市一名10岁男童在上学途中路过一建筑工地时,被坠落的钢管砸中头部,后被紧急送医。6月20日,江阴市中医院宣传科工作人员证实此事,称受伤男童目前已脱离生命危险。
无独有偶。6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一整块玻璃窗从天而降,砸中一名5岁男童,这名男童于事发3天后抢救无效去世;6月5日,江苏省昆山市首个安全示范区新江南社区内,一名4岁男童被一块200斤的钢化玻璃砸中身亡。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这个威胁“头顶安全”的社会问题,如今再次引起社会公众热议,尤其是在侵权行为人的民刑责任承担方面。杜绝高空抛物,确保居民安全,是城市安全文明的底线。
高空抛物砸人频发
谁来担责具体分析
6月19日下午5点40分,南京市鼓楼区东宝路8号时代天地广场北侧路面,一名女童被楼上高空抛物砸中。次日凌晨1时55分,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发布通报称,这名女童系被楼上一名8岁男童高空抛物砸中,女童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目前生命体征平稳,暂无生病危险。
《法制日报》记者从鼓楼警方获悉,案件发生后,警方即投入大量警力进行调查,并于当日查实案件事实情况。“事发后,双方家长均比较理智,将全部精力聚焦到女童救治上,警方也将依法依规进行后续处理。”鼓楼公安分局相关工作人员说。
现场照片显示,当日事发现场地面血迹斑斑,距离事发地数米远的地方,有一个露天垃圾池。附近小区居民称,此前也有人图方便,直接往楼下扔垃圾。
值得注意的是,6月20日凌晨1时51分,南京市儿童医院也发布通报称,其河西院区抢救室接收一名被高空坠物砸伤的患儿,经数小时紧急救治和急诊手术,截至6月20日凌晨1时,患儿各项生命体征平稳,后续还需重症监护和对症治疗。
近年来,城市高空抛物、高空坠物事件屡屡发生。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对记者分析,如果是楼上有人往下扔东西,属于抛掷物。砸到人后,按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处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中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深圳玻璃窗坠落砸中5岁男童事件属于玻璃掉了砸到人,可能是有人往下扔,但这种可能性不大。主要还是维修存在问题,这属于建筑物脱落致损事件。建筑物及建筑物搁置物掉下后,给下面的人造成伤害,这种情况有两个责任主体。一是建筑物区分的所有权人,如哪块玻璃是谁家的;二是公共领域,如走廊管理人是物业,如果物业说与自己无关,而是建筑本身问题,那么责任人可能涉及开发商。”朱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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