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为头顶安全撑起防护网(2)
2019-06-24 15:32法制日报浏览:次
朱巍认为,谁是责任人,应该具体分析,要么是所有权人,要么是管理人。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这属于过错推定责任。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则认为,南京鼓楼女童被砸事件和深圳玻璃窗坠落砸中5岁男童,都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规定的高空抛物或者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这类案件中,在高层建筑物中作出抛物行为的人或发生坠物的建筑物使用人是侵权人。如果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就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就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进行补偿。”
连带担责意义深远
发挥社会救助功能
近年来,高空抛坠物致人伤亡的案例不断见诸报端。澎湃新闻以“高空坠物”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得到1400多个结果,高空坠物轻者致人伤残,重者致人死亡。
“目前,各地发生的案件中,从高楼抛下或坠落的物品五花八门,小到螺丝、铁钉、苹果、瓷砖,大到烟灰缸、菜刀、切菜板、铁叉晾衣杆、砖头、混凝土块、猫狗、窗户等,还有扔避孕套和粪便的。这些物品携重力加速度从高层呼啸而至,受害人被击中后非死即伤,后果十分严重。”孟强说。
有数据证明,一枚60克的鸡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的头部起肿包,从8楼抛下就可以让人头皮破裂,从18楼抛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据孟强介绍,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近年我国发生较多的侵权案件类型,“在我国城镇化加快、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城市土地价格昂贵、城镇人口高度集中的现状下,这类案件的发生较频繁,如重庆发生此类案件较多。如果在地广人稀、建筑物较矮小或独门独栋、道路宽广、离建筑物较远等环境下,此类案件就不易发生”。
朱巍对记者称,在高空抛坠物事件的起始阶段,我国有三种判决模式。第一种是全国首例高空无主坠物连坐赔偿案——2000年发生的重庆烟灰缸案,整栋楼的用户,除非能够证明不是自己砸的,否则都要连带赔偿;第二种是2010年发生的济南菜板案,判决要求被侵权人找出究竟是谁扔的,否则不能提起诉讼,如果被侵权人找不到加害人,则起诉被驳回;第三种是2006年发生的深圳玻璃案,经过4年,最后二审判决,涉事大厦的相关73户业主每户补偿4000元,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不过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是“本案属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应由物业管理公司对受害人父母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他业主不承担责任”。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其中第87条被许多人称为“高空坠物连坐”条款。其中“连坐”一词意味深长,毕竟在惩戒的群体中,除了真正的抛物人,剩下的绝大部分人都是无辜的。
侵权责任法实施第二年,2011年3月7日,重庆的肖某在楼门口晒太阳时,被楼上掉落的一只酒瓶砸伤左腿,共花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45343.06元。此案涉及楼上掉下酒瓶砸伤路人,但因无证据证明认定具体侵权行为人,为维护伤者的合法权益,重庆市渝北法院判定由可能加害的事发地楼上房屋的全部实际使用人,对原告所受损失予以平均补偿。
受访专家认为,不能忽视“高空坠物连坐”条款发挥的社会救助功能及预防功能。
“正是因为所有的人都要连带担责,以后再出现这种问题,可以起到监督作用。”朱巍说,“窗户、外墙皮、走廊里的挂件掉了,物业的责任也很大。法律责任明确之后,物业在管理的时候就要尽到自己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是权衡各种方案之后作出的选择,因为如果让受害人自己指出具体的加害人,是极困难甚至不可能的。如果不能指出具体加害人就得不到赔偿,那么相当于让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后果,不仅极不公平,而且会造成人人自危、不敢出门的局面。所以侵权责任法的方案是让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一起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使用的是‘补偿’字样,表明这不是一种侵权责任,而是一种对受害人损害的补偿。”孟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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