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拘禁手段索取违法债务该如何处理(3)
2019-06-21 15:25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次
以非法拘禁手段索取违法债务该如何处理
编者按 通过非法拘禁人质的方式索讨非法债务的行为该如何定罪量刑,实务中存在争议。为此,本期“实务·案例”结合一起典型案例对索取“分赃之债”行为进行分析,以期为准确认定以违法债务为对象的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与定罪量刑提供借鉴,敬请关注。主要研讨问题:
◎因分赃不均而使用暴力劫持并拘禁的手段“讨债”,是构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还是构成绑架、抢劫等其他犯罪?
◎在未造成伤情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索取“分赃之债”的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标准。
基本案情:吴某等原与被害人李某合谋,通过劫持、拘禁等犯罪手段向他人勒索钱财(该涉嫌绑架的犯罪事实另案处理)。其间,吴某等人约定由李某出面接收所勒索的全部钱款,再以“安家费”等名目分给吴某等人。因李某私自扣留部分赃款,引发吴某不满,吴某等人遂以“讨债”的名义,纠集朱某等人,商定通过暴力劫持并拘禁李某的手段“讨债”500万元。2017年10月14日,吴某等四人携带匕首、辣椒水、电击棍等工具,至李某居住的小区地下车库守候,拟控制李某后将其带至事先确定的偏僻地点拘禁“讨债”。后因李某反抗、呼救惊动他人,吴某等人纷纷逃离现场,其间未造成人员受伤。
【指控与证明犯罪】
审查起诉阶段。经审查后认定,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本案中吴某等人索要的虽是赃款,但也属于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情况,应定性为非法拘禁罪。同时,综合考虑吴某等人的犯罪目的、手段,本案符合追诉标准,以吴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因吴某等人意图使用暴力行为拘禁被害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起诉认定系犯罪未遂。
法庭审理阶段。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拘禁行为如何定性有不同意见。有辩护人提出,吴某等人未最终实施拘禁,甚至连扣押行为都未完成,此时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标准。也有辩护人认为,“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应指与高利贷、赌债相当的“非法之债”,不包括基于犯罪行为产生的“违法之债”;在李某否认的情况下,吴某无法对债务及其数额举证,按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法律裁判原则,不应认定两人之间存在“债”,不成立该罪。
对此,公诉人认为,该案符合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标准。非法拘禁罪目前仅有涉及职务犯罪领域的立案标准,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则未有法定追诉标准。吴某等人以拘禁手段索要的是犯罪分赃款,从动机和主观恶性上看较一般情况更为恶劣,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可以参照职务犯罪立案标准判断。本案中,吴某的行为达到了追诉标准:一是吴某等人准备绳索、手铐等,共谋使用捆绑等手段,符合“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的要件;二是吴某等人事先选择拘禁地点,准备拘禁2天以上,“让被害人害怕而付钱”,具有限制24小时以上的犯罪故意;三是吴某等人准备刀具、电击棒、辣椒水等拘禁工具,包含了实施殴打的故意内容,更极大可能导致轻伤等后果,符合“殴打”等要件。
此外,因分赃不均而使用拘禁手段“讨债”,应定性为索债型非法拘禁:
首先,“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范围包括“分赃之债”。“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可以分为“非法之债”和“违法之债”。前者指的是债权人系采用刑法之外法律法规禁止的手段促使债务的产生的“债”,其产生基于违法行为,如高利贷、赌债等;后者的产生源于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但有时候“债务人”对于债务的发生不抵触,甚至认可,该案即是因分赃不均而产生的,被告人索要的是“拖欠”同案犯的“安家费”“辛苦费”等。对于“非法之债”,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是“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定性为非法拘禁罪并无争议。但由于司法解释对何为“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只采取了列举“非法之债”的方式来表述,对于“违法之债”包括本案“分赃之债”能否归入“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进而是否应认定为非法拘禁或绑架、抢劫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存在争议,对于该案即有意见认为“违法之债”不应归入债的范畴,当然不成立非法拘禁罪。对此,检察机关认为,仅因“债”产生的违法性就否定该罪的适用与法不和,“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着重点在于“债”是否存在而非债的性质、名称或起因,并不必然排斥基于不法行为而产生的“非法之债”,也就可能包括“分赃之债”。因为,从条文本意上看,“法律不予保护”当然包括但不限于所列的赌债、高利贷这些仅仅是违反规定,但不一定会被判处刑罚的“非法之债”,也包括因犯罪而产生的“违法之债”。索债型非法拘禁之所以定非法拘禁而非绑架等罪名的原因在于,该行为主观目的是索债,追讨债务目的与出于勒索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不同,着重在于有无债务而非债务性质。从行为人侵害的法益上看,为索取合法债务和索取非法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侵害法益并未有变化。因此,区分是否为索债型非法拘禁应把握行为人与被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至于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债务是否合法,不是区分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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