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速两巨贪受贿均超1.7亿元 二审缘何死刑改无期(4)
2019-01-07 09:56央视新闻浏览:次
据《法制日报》报道,2018年3月,涉案金额11.7亿的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中生一审被判处死刑,这是十八大以来唯一因腐败问题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例。刑法学权威高铭暄教授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刑九》对与贪腐贿赂犯罪采取“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尽管张中星受贿达10亿之巨,但这不是其判处死刑的唯一原因,该案的判决还综合考虑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影响以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因此,张中生的判决不意味着今后的贪污受贿犯罪只有达到了10亿余元这一量级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极个别尚未达到10亿元,但犯罪情节、社会影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等方面超过了张中行案的,仍不排除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
湖南高院的二审判书显示,湖南高院依据修改后的法律,综合考虑彭曙、胡浩龙的犯罪情节,对其受贿罪、贪污罪的量刑予以调整;对其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予以维持。
澎湃新闻注意到,湖南高院对彭曙、胡浩龙的犯罪表述为,“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二人共同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恶劣。”判决书全文没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等表述。
法律界知情人士介绍,根据现行刑法,本案中的坦白、自首、立功认定,均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对于被二审法院认定在共同受贿中作用地位与彭曙相当、均属主犯的胡浩龙,虽无自首、立功的情节,但二审法院认为,“胡浩龙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追赃。”
“《刑九》出台显然对两人的量刑有利。两人犯罪时的法律更严苛,但根据刑法理论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追责时的法律比犯罪时的法律更轻的,就应适用更轻的法律,二审法院正是结合相关从轻、减轻情节,依据修改后的法律作出了对二被告人更有利的判决。”上述法律界知情人士介绍说。
【四名同案犯简介及一、二审判决结果对照】
被告人、上诉人彭曙:
1965年8月生,曾担任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经理、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南高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醴茶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理等职务。
一审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审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合并原判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万元的刑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上诉人胡浩龙:
1963 年 3 月出生,曾担任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副经理、房产开发部经理, 湖南省高广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湖南高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务副经理等职务。
一审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审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合并原判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的刑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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