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速两巨贪受贿均超1.7亿元 二审缘何死刑改无期(2)
2019-01-07 09:56央视新闻浏览:次
在觉得仍不够“安全、隐秘”的情况下,上述全部资金又原路返回,改由陈平的美世界房地产公司,以1.33亿元收购了彭曙、胡浩龙控制的尚达公司所持双湾国际项目30%股权。而尚达公司在2007年8月仅以3000万元获得美世界投资公司30%的股份。
二审法院认定,彭、胡控制的公司和陈平的公司间随后又经过了多次往来,经反复走账以及财务处理,最终彭、胡二人实际收取智邦集团好处费9236万元。
二审还查明,彭曙、胡浩龙在高广房公司参股龙阳公司修建龙阳公路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伙同龙阳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晖侵占高广房公司股份,非法侵占公共财物3500万元,犯贪污罪。
此外,法院还查明,2009年高广投公司收购重组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彭、胡两人单独或共同向多人泄露内幕信息,使李灵芝、魏原、黄志军等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内买卖赛迪传媒股票271万余股,交易成功额累计2527万余元,产生非法账面收益380万余元,彭曙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胡浩龙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新华社曾刊文称,彭曙、胡浩龙两人基本同时期在交通系统搭档任职,且住在同一个小区同一栋楼,多次受贿都是两人“共同完成”,联手受贿是该案的一大特点。从2002年任职到2010年案发,彭、胡两人上演了受贿“二人转”和“哥俩好”,背地里被称为“彭鼠”“胡耗龙”,金钱铸就的“兄弟”情意令人惊讶,贪腐情形令人咋舌。
二审:有坦白、有自首、有重大立功
2016年11月,彭曙、胡浩龙及同案彭江林、张晖4人贪腐案二审开庭审理。澎湃新闻在庭审中注意到,出庭检察员当庭提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并建议驳回上述4名上诉人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澎湃新闻梳理二审判决书,发现二审法院对于彭曙、胡浩龙两人及其辩护人的大部分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驳回,但对其中三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认定:
一、彭曙、胡浩龙在总额超1.7亿元的受贿中,没有索贿600万元,并主动供认收受王祈生、张友生、覃赤兵、甘立勤、彭江林等人钱物的事实,构成坦白。
二、在彭曙、胡浩龙与张晖共同贪污3500万元的事实中,二审法院认为该贪污事实系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认定彭曙对该犯罪构成自首。
三、彭曙到案后检举、揭发了湖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邹和平,湖南省交通厅原党组成员、省高管局原局长冯伟林,湖南高速和顺物资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醴茶公司原党委书记、经理曾伟受贿、贪污的事实,二审经查证属实,认定构成重大立功。
湖南交通系统系列腐败案因涉案官员级别之高、人数之多,曾引起广泛关注。据中国纪检监察报2014年11月报道,经湖南省纪委调查,湖南交通系统系列腐败案涉案人员27人,包括省交通厅的党组书记、副厅长陈明宪,以及副厅长邹和平、副厅长李晓希等4名厅级干部和16名处级干部。
报道称,由于陈明宪、冯伟林、邹和平、李晓希等人纷纷插手高速公路建设,常常出现同一个工程项目几个人都打招呼的情况,甚至闹出因分配不均领导之间互相告状的闹剧。为了利益“均衡”,冯伟林当上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后,经常出面协调利益之争。为了不闹出“大事”,冯伟林特意召集项目经理“约法三章”:一是如果上面领导打了招呼的,不要以我的招呼为主;二是同一个标段有几个领导打招呼的,项目经理自己去协调好;三是至少每条路有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的标段不是打招呼中标的。
公开报道显示,2014年6月、8月,冯伟林、邹和平先后因受贿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二审时,冯伟林和邹和平均被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2015年8月,涉案6000余万元的陈明宪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死缓。二审时,陈明宪改判为无期徒刑。2015年12月,李晓希因受贿罪被二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