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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住建局:2500万公款到底是借还是被骗?(3)

2017-09-21 21:05人民日报社市场报浏览:
因为其一、是18名当事人与栾东升、武进行等人签订的合同,且栾东升、武进行等人冒充福建亨立集团公司签订的;其二、合同上加盖的印章“福建亨立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石家庄产业园项目部印章”,该印章经过法院调查是栾东升“私刻”。(2012)石高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栾东升在石家庄高新区产业园承揽工程。2011年5月栾东升为方便施工伪造“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产业园项目部”印章一枚,该印章已经被扣押。经查实,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石家庄设立过“福建亨立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石家庄产业园项目部”,也没有刻制或者委托任何人刻制“福建亨立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石家庄产业园项目部”印章。栾东升对检察机关公诉“私刻项目部印章无异议”。  

因此私刻的该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所签订的合同均属无效。原告将福建亨立集团公司作为被告,其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福建亨立集团公司”在本案中“被他人冒充”且“被他人私刻亨立公司项目部印章”与他人签订多份合同,因此亨立公司属于“受害方”,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数家法院强制裁定执行被他人私刻印章冒用受害方“福建亨立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资产的行为背后,疑似有更深层的企图与动机。  

六、根据《民事诉讼法》119条第二款规定:起诉的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18名原告均是与栾东升、武进行等人签订的《合同》,且栾东升、武进行等人实际与原告发生了“业务合作关系”,那么被告应该是“栾东升、武进行等人”。那么根据《合同法》谁违约,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原告与被告实际合作期间,如果被告“栾东升、武进行等人”违约,那么应该由“栾东升、武进行等人”承担违约后果,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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