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住建局:2500万公款到底是借还是被骗?(2)
石家庄住建局支付2500万元资金去向
公安机关查明:河北龙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90万元:6月29日170万元、6月30日5万元转入栾东升个人名下;15万元转入周承建个人名下;河北金畅路桥有限公司2010万元:从7月1日至8月1日转入河北金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大名县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石家庄银都达物资有限公司及其数十名个人名下;石家庄威肯进出口有限公司300万元:直接转入谷红亚个人名下;从上述转账记录可以判断:所借款项大都被非法挪用,而真正远在福建漳州的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没有收到石家庄住建局有关2500万元的任何款项,所有事项均被蒙在鼓里。
法院调查
2012年石家庄高新区法院第一次《判决》栾东升罪名成立。此时的福建亨立建设集团公司发现栾东升等人用“私刻亨立集团公司”印章,以亨立集团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还从石家庄住建局以借款形式骗取2500万元工程款涉嫌诈骗,于是就向石家庄高新区公安机关报案。
2012年3月21日,石家庄高新区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将栾东升刑事拘留。2012年9月4日,石家庄高新区检察院以石高刑检诉字(2012)第75号《起诉书》指控栾东升犯“伪造公司印章罪”。
石家庄高新区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以(2012)石高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显示:栾东升对检察机关公诉“无异议”,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提供印章私刻的犯罪证据,证人武进行提交证据,福建亨立集团有限公司提交证明“印章私刻”。法院依法判决栾东升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
2012年12月7日,石家庄高新区法院对栾东升案正式宣判且罪名成立。被判处一年缓期两年执行。而就在两年后的2015年9月21日,石家庄高新区法院又以(2015)石高刑再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将缓刑期满的栾东升改判无罪。
因栾东升无罪,随后栾东升冒充福建亨立集团公司名义参与“格力产业园工程”,私刻福建亨立建设集团公司石家庄市产业园项目部印章签订系列合同、材料款、工程款、建材供应款等案件一一浮出水面,甚至法院查明:栾东升冒充福建亨立建设集团公司与建材商达成“调解协议”等案件也逐一显现出来,18个原告中所签订的《合同书》都是与“栾东升、武进行等人”签订的。但加盖的印章则是“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产业园项目部”(法院查证:该印章是栾东升私刻)。
福建亨立集团公司董事长苏建辉告诉笔者:石家庄住建局或者招投标部门既没有为我公司发“中标通知”,也没有与签订“施工合同”;没有开工令,更没有收到任何施工“工程款”;我公司与石家庄住建局“格力产业园项目”没有法律关系。公安机关和法院都已经查明栾东升、武进行等人冒充我公司,私刻我公司印章,我公司在本案中属于受害方,凭啥承担责任?
专家观点
针对此案:江平法律咨询机构专家委员会陈思主任对该案做了解读:如果本案的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案件材料属实,那么本案涉及三个法律问题:1、私刻公章引发后果审理问题;2、案件的审理问题;3、“私刻印章、被他人冒充所签合同”问题。
一、私刻公章引发后果问题:在本案中无论是福建漳州芗城警方,还是石家庄高新区公安机关、石家庄高新区法院、漳州公安机关司法鉴定部门都一致认定:栾东升、陈冰、武进行等人私刻福建亨立集团公司的“公章、合同章、财务章”,以福建亨立集团公司的名义,在“格力产业园区项目工程”中投标承揽工程、设立账户、划走工程款到个人名下,这是不容争辩的事实。陈冰因私刻福建亨立集团公司印章被福建漳州芗城区法院以(2016)闽0602刑初字3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
二、栾东升、武进行等人私刻“亨立集团公司”的多枚印章:私刻公章、私刻合同专用章、私刻财务专用章才完成上述行为。
三、该行为目的涉嫌“骗取中标、骗取工程、骗取工程款,其后果从石家庄住建局骗取2500万元(借款名义),经公安机关查实这些款流向个人名下;因此:本案不仅仅涉及私刻印章,还涉嫌诈骗犯罪。
关于私刻印章,根据《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栾东升、武进行等人私刻福建亨立集团公司系列印章以“福建亨立集团公司名义”将石家庄住建局2500万元转走,转移个人名下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第151、152条规定涉嫌构成诈骗罪;
四、福建亨立集团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为“诈骗案”,石家庄高新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也为“诈骗案”,然石家庄高新区检察院却以“私刻公司印章罪”公诉,高新区法院认定“罪名成立”判处一年缓期两年执行;而后的2015年,高新区法院又判决“无罪”。
本案中:栾东升、武进行等人属于“团伙作案”,且私刻亨立集团多枚印章: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最终这一系列私刻印章造成后果是“石家庄住建局2500万元”以亨立集团公司名义流向“栾东升、武进行等人私人账户。
石家庄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不应该仅仅调查审理“私刻印章”及其印章来源,而且应该审理查明“私刻多枚印章”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和后果,应该完整地审理此案。“栾东升、武进行等人私刻多枚印章,以福建亨立集团公司名义骗取工程款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涉嫌构成犯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关于18起《合同》纠纷案,福建亨立集团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