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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住建局:2500万公款到底是借还是被骗?(3)

2017-09-21 21:05人民日报社市场报浏览:

近日,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格力产业园区项目因为私刻公章牵扯出18起诉讼案件,而这18起案件,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关注。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用私刻印章在工程建设中与18家单位签订了工程、施工、建材供应、建筑器材租赁等多个协议。公安机关对这些私刻的印章进行调查并通过司法鉴定为“私刻”,那么私刻的印章所签订的数份合同被起诉,这些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本期“举案说法”针对石家庄格力产业园项目“私刻印章案件”进行解读。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案件起因  

2011年上半年,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通过与格力集团公司协商,决定在石家庄市高新区产业园建设格力产业园区,石家庄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负责该项目的建设,即该项目石家庄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既是工程的管理方,也是工程的建设方,工程采用议标方式进行。法院判决书显示:邯郸市的栾东升(化名)、武进行(化名)等人看到商机,但由于自己公司资质不够,于是私刻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立集团公司)公章、项目章、财务章、合同章,不仅承揽该格力产业园工程,而且用私刻的享立公司印章开设了亨立公司的银行账户,成功从石家庄住建局借款2500万元分批次划到个人名下。栾东升、武进行还用用私刻的“项目章”与建筑商、建材商、供应商、施工公司等18家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供货合同》《租赁合同》,案发后,被冒用的福建亨立集团公司被却被法院强制执行。  

“私刻印章”引发系列合同纠纷诉讼,在这场“亨立”与“享立”的对决中,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政法委、公安、检察、法院组成联合工作组赶赴河北石家庄、沧州等地千里追踪,经过缜密侦查和对私刻的系列印章(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进行司法鉴定,发现栾东升、陈冰、武进行等人,通过私刻的亨立集团公司系列印章套取石家庄住建局(原建设局)借款2500万元,又通过私刻印章开设银行账户将这笔资金流向部分私营企业和个人腰包,公安机关查明私刻印章、分工明确,涉嫌2500万诈骗案才浮出水面。  

案件还原:联合工作组侦查鉴定印章为“私刻”  

河北石家庄高新区“格力产业园”工程,是石家庄市政府重点工程。政府规划打造“格力产业园区”。以下“工程”指的是“石家庄开发区格力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工程”。公安机关侦查:私刻印章的来源福建漳州市芗城区政法委成立由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芗城区住建局在内的联合工作组,经过缜密侦查,嫌疑人陈冰(化名)向公安机关供述:2006年私刻“福建亨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用盖有印章的材料交给了周承响、孔德智、栾东升到河北邯郸成立分公司。经过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漳公鉴【2015】1324号材料上使用的印章“福建省亨立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均为伪造。

公安机关查明:亨立集团公司没有参与格力工程  

河北龙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栾东升看到了商机,格力产业园区项目工程要求“一级建筑资质”,自己的公司不够格,于是私刻亨立集团公司的公章,以亨立集团公司的名义参与该工程的投标,随后进行了施工。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栾东升私刻亨立集团公司印章参与“格力产业园项目”的违法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从石家庄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简称:住建局)调取材料显示:一份代表授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埠进冀(石)企业申请表、3份借款申请书,3份收据;以上材料上加盖“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印章及“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这两枚印章经过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漳公鉴【2015】1346号)司法鉴定均是“伪造”;一份关于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诚信状况的证明(闽建政务函(2011)071号)经福建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鉴定是“伪造的文件”,因为闽建政务函(2011)071号文件是开给山西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而该文件系时代建筑设计院(福建)有限公司建筑行业甲级资质证书为到山西省开展建筑业务专用。  

公安机关查明:栾东升等人私刻印章,冒充亨立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委托造假)参与格力产业园项目招投标,亨立集团公司并没有参与该工程。  

用私刻“享立公司”印章开设“亨立公司”账户  

公安机关查明:2011年5月26日,嫌疑人在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人证明、身份证等手续上加盖用“福建享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在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壁信用社开设(户名: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没有想到“福建享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材料却开办了福建亨立建设集团公司的银行账户,信用社明显造假。嫌疑人再以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石家庄市住建局借款2500万元。  

设立“账户”向石家庄住建局借款2500万  

公安机关查明:第一次借款时间为2011年6月20日以盖有福建“享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向石家庄市住建局申请借款1000万元,6月28日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收到石家庄市住建局1000万元;而后使用私刻的“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于6月29日170万元、6月30日20万元分别转入河北龙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栾童升的法人)的账上,6月30日270万元、7月1日540万元分别转入河北金畅路桥有限公司的账户上;第二次借款时间为2011年7月20日,嫌疑人将盖有私刻的“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向石家庄市住建局申请借款1200万元,7月27日,账户02670122000006080收到石家庄市住建局1200万元;而后使用私刻的“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于7月28日1200万元转入河北金畅路桥有限公司的账户上;第三次借款时间为2011年8月17日,嫌疑人将盖有私刻的“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向石家庄市住建局申请借款300万元,8月18日账户02670122000006080收到石家庄市住建局300万元;而后使用私刻的“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于8月18日300万元转入威肯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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