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10多年的液化气钢瓶仍在使用 市场监管部门严打“黑气瓶”(2)
2021-05-28 13:56新华网浏览:次
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 题:报废10多年的液化气钢瓶仍在使用 市场监管部门严打“黑气瓶”
新华社记者赵文君
报废钢瓶竟带有合格检验环、超过报废期10多年的液化气钢瓶仍在使用、无照经营、非法充装……不法商家为牟取暴利,使用未经检验和报废钢瓶充装液化气,给社会造成了安全隐患。
近期,市场监管部门集中查处了一批“黑气瓶”典型案件,对于充装报废翻新气瓶、虚假套挂检验标志等违法行为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
报废钢瓶竟带有合格检验环
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日前对某建设工地例行检查,发现该工地食堂内使用的6只液化气钢瓶编码模糊,钢瓶护罩与瓶身焊接点脱焊不光滑,其瓶身带有四川民生钢瓶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合格检验环。经检测,这6只钢瓶瓶身编码系打磨后再二次压印编码形成,瓶身喷漆,判定为翻新的报废钢瓶。青川县市场监管局立即立案调查。
经查,该工地食堂的6只钢瓶购于青川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竹园销售点。2020年11月,竹园销售点经营者王某从绵阳市万宝市场购买了6只旧液化气钢瓶,购买时带有四川民生钢瓶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合格检验环,并由钢瓶销售者充装好液化气,销售给某建设工地食堂使用。
翻新的报废钢瓶,为何还带有合格的检验环,问题出在哪儿?经查,四川民生钢瓶检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3月、9月分三批次为某经营店检验检测该6只液化气钢瓶,出具检验合格检验环,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
市场监管部门对6只钢瓶进行了报废处理。对于四川民生钢瓶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特种设备虚假检验检测结果的违法行为,青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合计罚款13万元,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其检验资质进行处理。
超过报废期10多年的液化气钢瓶仍在使用
今年2月,辽宁省朝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朝阳县瓦房子庆盈液化气站现场检查时,发现工人正在充装一只液化石油气钢瓶,瓶身上的制造日期显示为1992年6月,没有标记定期检验标志,在《钢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中未记录。
盛装液化气的钢瓶属于特种设备,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经安全评定合格后允许使用12年;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的,使用年限达到15年时应当予以报废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使用过程中,液化石油气钢瓶需要经过定期检验,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改装气瓶、翻新气瓶和报废气瓶”。
经查,该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违法充装已报废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款4万元。
无照经营、非法充装造成安全隐患
今年4月,吉林省延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通过摸排,发现辖区某建筑工地内有一处隐蔽的液化石油气非法充装点。执法人员发现,该充装点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翻新“黑气瓶”187只、非法充装设备1台。执法人员立即封锁现场,并将相关设备和液化石油气瓶转移至安全地点进行查封扣押。在依法处罚后,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对翻新“黑气瓶”进行集中销毁和处理。
安徽省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在液化石油气瓶执法行动中发现,流动商贩张某不仅未办理营业执照,而且用未经检验和已报废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并销售。为误导消费者,张某自行给气瓶阀门套上封套,冒充合法企业充装的液化气,部分销往农村地区的瓶装液化气无封套、无厂名厂址。
新华社记者赵文君
报废钢瓶竟带有合格检验环、超过报废期10多年的液化气钢瓶仍在使用、无照经营、非法充装……不法商家为牟取暴利,使用未经检验和报废钢瓶充装液化气,给社会造成了安全隐患。
近期,市场监管部门集中查处了一批“黑气瓶”典型案件,对于充装报废翻新气瓶、虚假套挂检验标志等违法行为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
报废钢瓶竟带有合格检验环
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日前对某建设工地例行检查,发现该工地食堂内使用的6只液化气钢瓶编码模糊,钢瓶护罩与瓶身焊接点脱焊不光滑,其瓶身带有四川民生钢瓶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合格检验环。经检测,这6只钢瓶瓶身编码系打磨后再二次压印编码形成,瓶身喷漆,判定为翻新的报废钢瓶。青川县市场监管局立即立案调查。
经查,该工地食堂的6只钢瓶购于青川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竹园销售点。2020年11月,竹园销售点经营者王某从绵阳市万宝市场购买了6只旧液化气钢瓶,购买时带有四川民生钢瓶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合格检验环,并由钢瓶销售者充装好液化气,销售给某建设工地食堂使用。
翻新的报废钢瓶,为何还带有合格的检验环,问题出在哪儿?经查,四川民生钢瓶检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3月、9月分三批次为某经营店检验检测该6只液化气钢瓶,出具检验合格检验环,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
市场监管部门对6只钢瓶进行了报废处理。对于四川民生钢瓶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特种设备虚假检验检测结果的违法行为,青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合计罚款13万元,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其检验资质进行处理。
超过报废期10多年的液化气钢瓶仍在使用
今年2月,辽宁省朝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朝阳县瓦房子庆盈液化气站现场检查时,发现工人正在充装一只液化石油气钢瓶,瓶身上的制造日期显示为1992年6月,没有标记定期检验标志,在《钢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中未记录。
盛装液化气的钢瓶属于特种设备,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经安全评定合格后允许使用12年;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的,使用年限达到15年时应当予以报废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使用过程中,液化石油气钢瓶需要经过定期检验,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改装气瓶、翻新气瓶和报废气瓶”。
经查,该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违法充装已报废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款4万元。
无照经营、非法充装造成安全隐患
今年4月,吉林省延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通过摸排,发现辖区某建筑工地内有一处隐蔽的液化石油气非法充装点。执法人员发现,该充装点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翻新“黑气瓶”187只、非法充装设备1台。执法人员立即封锁现场,并将相关设备和液化石油气瓶转移至安全地点进行查封扣押。在依法处罚后,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对翻新“黑气瓶”进行集中销毁和处理。
安徽省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在液化石油气瓶执法行动中发现,流动商贩张某不仅未办理营业执照,而且用未经检验和已报废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并销售。为误导消费者,张某自行给气瓶阀门套上封套,冒充合法企业充装的液化气,部分销往农村地区的瓶装液化气无封套、无厂名厂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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