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权属引纷争 谁摘走了谁的“桃子”(2)
2021-05-26 13:39工人日报浏览:次
退休返聘、借调、实习、兼职……这些“非正式员工”的发明属不属于职务发明?
沈阳市一位审理过此类案件的法官郑虹表示,即便不是“员工”,主要用了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也是职务发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第2款规定,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也是职务发明。
郑虹在审理中发现,不少单位没有规范的立项文书,导致在职务发明认定中乏力。“没有立项就没法认定是单位布置的任务。出于立法本意的考虑,为了不打击个人发明热情,很难倾向认定为职务发明。”
根据《细则》第12条第3款,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也是职务发明。也就是说辞职一年后的发明不算作职务发明,立法本意是避免降低技术人才在行业内的流动性,从而间接削弱技术创新。然而,竟有人用此钻空子。
大连某软件开发公司核心研发团队成员孙晓飞在辞职一年后,以新公司同事的名字申请个人专利。法庭上,软件开发公司无法提供该同事主要利用该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的证据,使得团队三年的研发被他人摘了“果实”。
法官建议:平衡双方利益是关键
“既不能打击发明人的发明热情、抑制自主创新,也不能让单位失去投入生产要素资源所期待获得的智力成果。”郑虹说。近年来,国家出台系列文件和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公民发明创造,既是法律基本原则,也是重要国家政策。职务发明认定,应当在合乎立法本意的基础上平衡单位与发明人之间利益。
“好的职务发明制度可以减少与员工发明人的纠纷,同时激励内部不断实现技术创新。当企业准备进行融资或上市时,妥善管理将会很大程度上减少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潜在的风险。共享发明成果,才是企业和员工双赢的道路。”郑虹建议,在发明研发和申请前,企业和员工就定好权属、奖酬标准、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孟宇平告诉记者,2015年4月,《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曾对实践中争议较多的点进行回应,但该草案目前尚未出台。她呼吁加快推进相关法规落地,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同时,孟宇平表示,专利法第15条规定, 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当下对员工发明人而言,应当主动维护其获得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共享技术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 (部分受采访对象为化名)(记者 刘旭)(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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