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定行为红线共享“黑名单” 直播带货戴上法治“金箍”(2)
2021-05-18 17:08法治日报浏览:次
2020年5月,拥有1800多万粉丝的网络主播刘二狗,在一场带货直播中展示其售卖的纸巾一提有1800克,购买后消费者却发现,收到的纸巾单提仅500克,出现了严重的货不对板。
2020年11月,拥有数千万粉丝量的直播带货主播辛巴,在一场直播中将燕窝含量仅为0.014%的风味饮料,虚假宣传为燕窝含量极高的商品。
不仅如此,一些意图推广的商家也频频遭到网络主播及其团队的“套路”。
当前,主播带货的主要收入模式分为纯坑位费、纯佣金或佣金加坑位费3种模式,其中“佣金”指主播根据直播间销售额抽取分成,销量越高,分成越多;坑位费是主播介绍、宣传商品的固定出场费。
为博取高收入,直播间造假现象屡见不鲜。支撑主播坑位费的高人气可造假,粉丝、观看人数、点赞、互动也可低价批量购买,甚至有部分主播聘用刷单团队先购买货品再陆续退货。有商家透露,直播带货花了15万元的坑位费,但最后的退货率高达90%,货品全部被压在了手里。
针对种种乱象,《办法》明确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同时还为从业者划定了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禁止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禁止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等8条红线。
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直播翻车,受损失最大的莫过于消费者,中消协曾多次指出,直播带货领域,消费者维权难。
在刘俊海看来,违法者违法成本低于违法收益,而消费者维权成本高于维权收益,是造成直播带货违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关键原因。
为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相关直播营销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办法》的规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直播带货领域的延伸,特别是要求平台提供必要的维权证据,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支持。
纵观以往案例,直播带货出现问题,消费者权益受损,主播遭受质疑,但直播平台却往往“侥幸脱逃”。此次《办法》着重压实了直播平台的责任,要求直播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
针对粉丝数量多、交易金额大的直播间,《办法》进一步强化了监管力度,要求平台采取专人实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防范措施。同时,要求平台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阻断直播、关闭账号、列入“黑名单”、联合惩戒等处置措施。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指出,直播具有即时性,当前更多是通过事后举报、投诉来解决,《办法》规定的实时巡查等举措有助于强化事前预防。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避免出现九龙治水的问题,《办法》提出,七部门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制,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直播营销市场主体名单实施信息共享,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在迎来最强监管的同时,赵占领也希望带货主播们能提高法律意识,规范自身行为。主播为自己经营的产品宣传,其角色是产品销售者,若宣传内容虚假,则涉嫌构成欺诈罪;如果为商家做宣传,其角色是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需要对作为广告主的商家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尽到审查义务,否则将涉嫌违反广告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 赵晨熙)(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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