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为何屡禁不止?天价片酬背后有哪些内幕(5)
2021-05-11 14:40经济参考报浏览:次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当前文艺最突出的问题是浮躁。文艺不能当市场的奴隶,不要沾满了铜臭气。
对于“阴阳合同”、“天价片酬”,我们一定要有清醒认识,一定要站在党、国家和人民的立场上看待问题,切忌打着“保护中国电影”的幌子回避问题,甚至任其恶化。
令人欣慰的是,范冰冰“阴阳合同”事件后,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曾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偷逃税、“天价片酬”等问题的治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0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演员片酬作出明确规定;当前的“郑爽‘阴阳合同’事件”再次给广大文艺工作者敲响警钟。国税总局、广电总局、中国视协等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团体纷纷表示,依法依规严查通过“阴阳合同”等方式偷逃税行为,责成相关单位对相关电视剧制作机构涉嫌违反制作成本配置比例有关规定启动调查,不为无德艺人提供发声露脸机会。
为进一步有效遏制“阴阳合同”、“天价片酬”等问题,相关管理部门需要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文化资本的意识形态管控高度,就文化类上市公司建立“内容+资本+税收”的监管格局,严查影视类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防范股权质押风险,严控影视地产等“高杠杆”项目,有效引导资本运作,让文艺工作者回归创作本源。
对策一:要尽快出台对影视行业“阴阳合同”等乱象的法律法规。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于工程领域的“阴阳合同”问题作出了明确认定,针对影视行业的类似现象,应尽快出台对影视行业“阴阳合同”的认定和司法解释,提供更加准确的法律依据,对影视行业存在的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使明星真正认识到,他们的“生活作品”比“荧屏作品”更需要责任担当。否则,明星可能会成为另类“名人”。
对策二:引入第三方审计监督机制。构建国家电影主管部门牵头,由电影、文化、税务、广电、审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机制,对剧组、影视公司等进行不定期、不定时的巡检、抽查。对存在问题的剧组等机构公开曝光,对问题严重的则采取停发公映许可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罚。
对策三:“文(化)警(察)税(收)证(券)”四方联手。从以内容管控为主,逐步转变为“内容(源头端)+资本(流向)+税收(末端)”的监管格局,特别要加强对影视行业的资金流向、纳税情况等日常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影视上市公司及其产品兼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属性,严厉打击操纵股价、破坏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决不能以“保护中国影视行业”等为由拒绝改革。
对策四:证券监管部门要有效引导影视行业资本运作。要加大影视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严查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加强标的公司特别是空壳公司的监管,严查业绩来源,防止利益输送。对可能出现的商誉爆炸等企业风险,加大信披力度和交易所监管问询力度,提升中小股民的风险意识。加强证券监管和公检法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运用大数据监控股价异动,有效遏制“虚假票房与股票市场联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中小股民权益。同时,要进一步防范股权质押风险。应继续加大股权质押监管力度及融资后使用细节的披露力度,使融资方向与融资初衷吻合。
对策五:严控特色实景小镇等影视“高杠杆”项目。各地须严格按中央要求坚决“去杠杆”、“消泡沫”,严禁将房地产开发与主题公园捆绑供地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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