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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撞脸”乱象频出 在线教育机构需回归教育本位(3)

2021-02-09 14:38法治日报浏览:
  “我做了一辈子小学数学老师了。”
  “我做了40年英语老师。”
  很难想象,这两句话竟然出自同一位“老师”之口。
  近期,猿辅导、作业帮、高途课堂、清北网校四家在线教育头部公司的广告因为“撞脸”被刷屏,它们均请到了上述这位“老师”。
  很快,这位“全能老师”的另一个身份被人扒出,她是一位在某视频网站拥有200多万粉丝的“网红”。
  受疫情影响,在线教育被推上“C位”,有数据显示,我国在线教育用户规模从2016年的1.04亿增长到2020年的4.23亿;市场规模从2016年的2218亿元扩大到2020年预计5000亿元;在线教育行业一年融资额超过去十年的总和,高达500亿元。但在“繁荣发展”的背后,在线教育行业却存在虚假宣传、教师资质造假、退费难等多种乱象。
  虚假广告教育机构需担责
  在线教育广告已经接连“翻车”了。
  就在四家在线教育机构同时“撞脸”前,同一名年轻男子也同时出现在了两家在线教育的广告中,一个身份是有着6年教学经验的中学老师;另一个身份成为了一名下班晚、没时间和能力辅导孩子功课的初中学生父亲。
  更为直观的是一组数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11日发布的《2020年11月广告监测报告》显示,在2020年11月监测的各商品服务类别中,第四位为教育培训服务类,涉嫌违法广告量为228条次,其主要违法表现为,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利用专业人士、受益者等形象作推荐、证明。
  广告法明确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在教育培训类广告中,不管其中“老师”的真实身份是演员还是老师,在广告中她的形象表现为一名教师,并以此形象为消费者进行推荐,就涉嫌违反广告法。
  有业内人士透露,之所以出现“撞脸”,是因为这四家在线教育机构找了同一家信息交流广告供应商。
  刘俊海指出,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线教育机构即使把广告交给第三方去制作推广,作为广告主,对虚假广告依然要承担责任,应该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核。
  “烧钱战争”获客成本大幅上涨
  事实上,在“撞脸”广告曝光前,很多人就已经对线上教育机构铺天盖地的广告宣传产生了“反感”。
  电梯里的电子广告屏反复播放着“有困难,名师帮”等宣传语;公交站台的广告牌上也有醒目的线上教育机构LOGO;就连看综艺节目、电视剧,也会有主持人时刻提醒你线上教育“无处不在”……
  “一些线上培训机构为了获取客源,不把钱用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刀刃上,而在各大媒体上铺天盖地地做广告,营造所有孩子都需要参加培训的氛围,加重家长的焦虑。”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相关负责人近日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采访时说。
  流量是在线教育获客的最重要手段,广告投入也因此成为在线教育机构“烧钱”的重头。
  一面是巨额的广告投入,另一面却是为了推广、招纳学员,不断推出类似“原价600元/6节的课程,现仅需60元就可享受”的超低价格优惠课程甚至是免费试听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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