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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拉直左德刚死刑判无罪再判死缓的问号(4)

2020-12-23 14:51法治日报浏览:

  关于案发前因的相关情节问题。再审评判认为,本案的案发前因,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一致,即左德刚因为怀疑周杨偷了他的网吧空调外机,邀约陈永宣、杨士庆找周杨问问,周杨一再否认后,对周杨追打、勒颈。左德刚的妻子张玉侠证实其家空调外机被盗。
  关于本案客观性证据及其与言词证据印证问题。再审评判认为,本案除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供述及石秀建证言等言词证据外,还有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的物证绳子、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客观性证据,这些客观性证据与本案言词证据相互印证,验证了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共同证实左德刚等三人杀害周杨的犯罪事实。现场勘查笔录关于老区政府大院内西半部从北向南第三排是正改建的二层楼房的内容,与杨士庆供述在追撵周杨时,老区政府院盖房子工地上有灯亮相印证;被害人周杨颈部绳索,与被告人关于用绳勒周杨的供述相印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关于周杨系颈部损伤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结论,与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手段相印证,等等。
  合议庭综合评判后认为,本案刘道胜于2010年5月27日检举后,公安机关先后对陈永宣、杨士庆、左德刚讯问,进而侦破案件。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有罪供述前后基本一致,且在犯罪主要事实方面三人供述基本一致,并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人石秀建、证人刘道胜等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实施故意杀害周杨犯罪事实的证据,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据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左德刚与陈永宣、杨士庆共同故意非法剥夺周杨生命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左德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原二审(2019)皖刑终105号刑事判决认为左德刚等三人实施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据此改判左德刚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最终,安徽高院再审判决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保障诉讼权利
  不枉不纵守住公平正义
  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再审一案于2020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前,安徽高院两次确定开庭时间,均根据左德刚代理律师的申请进行了延期,充分保障了诉讼权利。
  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发回重审后,左德刚未提出新的上诉理由,原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原判认定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人员对其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错误。
  针对左德刚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关于公安人员对左德刚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意见,法庭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根据左德刚及其辩护人的申请,再审庭审中对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有罪供述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后,当庭作出决定,对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的有罪供述不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再审庭审中,检辩双方还就再审中公安机关新移送的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物证鉴字[2020]1337号的鉴定意见进行了质证。
  再审法院审查认为,该鉴定中的送检毛发来源不明,也无提取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关于“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的规定,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左德刚在故意杀人案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主观恶性大,且作案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严惩。那么,为什么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呢?
  安徽高院认为,此案侦破是在被害人周杨尸体发现3年7个月之后,缺乏直接指向左德刚等三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证据,且最高人民法院两次裁定不核准对左德刚的死刑判决,本案现有证据尚达不到判处左德刚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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