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拉直左德刚死刑判无罪再判死缓的问号(3)
2020-12-23 14:51法治日报浏览:次
尽管已经终审判决,案件似乎并没有画上句号。
评判六大疑点
疑点不是疑罪改判死缓
面对人们对判决的反应,安徽高院没有回避,而是认真对待。2020年7月6日,安徽高院对左德刚故意杀人案立案复查,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2020年8月5日,经安徽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原审被告人左德刚故意杀人案启动再审。
此时,距离安徽高院对左德刚故意杀人不予认定的判决宣判仅43天,而且,是安徽高院自己依职权提起再审,是需要勇气的。
“面子要服从于真理、服从于正义,在真理和正义面前面子什么的根本不重要。”这是记者采访中深切感受到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安徽高院追求司法正义的责任担当。
安徽高院(2019)皖刑终105号刑事判决,撤销阜阳中院对左德刚的死刑判决,对左德刚故意杀人罪不予认定,形同无罪释放。该判决认为,认定左德刚伙同他人故意杀人的事实主要依靠言词证据,缺乏足以锁定左德刚作案的客观性证据,且对关键事实,证人证言及左德刚等三人供述彼此存在矛盾,各自供述前后不一等问题,疑点较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其列出的疑点主要有6个方面,分别是本案侦破不自然、“准目击证人”石秀建的证言不足采信、作案时间无法准确认定、左德刚等三人有罪供述之间存在的矛盾点未得到合理排除、案发前因的相关情节未能查清、没有指向左德刚等三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客观性证据等。
针对这些疑点,合议庭结合证据和证人证言进行了认真评判,再审判决给予了充分回应。
关于案件的侦破问题。再审评判认为,侦查机关根据检举线索开展案件侦查,检举内容是否全部属实,应由侦查机关根据检举线索进行查证后认定,这与检举线索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能等同。刘道胜在公安侦查期间检举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共同杀害周杨,已经公安机关查实。本案最终查证的犯罪细节与刘道胜检举线索虽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刘道胜本人也自供对三人杀害周杨细节的陈述有自己的猜测,但不能表明本案侦破不自然。综合审查刘道胜在本案中的多次证言,全部连续稳定指向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共同杀害周杨,期间刘道胜多次参加庭审作证,应予采信。
关于“准目击证人”石秀建的证言的分析认定。再审评判认为,石秀建作为本案证人系杨士庆第一次接受讯问时主动交待,后侦查机关对石秀建进行讯问,其证实了杨士庆的供述。石秀建的证言相对于杨士庆的供述来说系“先供后证”,由于杨士庆供述在先,根据其供述取得石秀建的证言,由此既能建立杨士庆与石秀建证言之间的关联性,又能印证杨士庆的供述具有可靠性,故先供后证所形成的供证一致体系,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而且,石秀建证言中的核心部分稳定,在本案近10年审理期间,石秀建先后作过20余次证言,都包括核心内容且稳定,并曾4次出庭接受控辩双方质证,与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进行当庭对质,庭审中的证言没有发生改变,其两次证言改变担心遭到打击报复可信。至于石秀建关于其出租车的后备箱是否有棍子和绳子等证言变化反复,不予采信,不影响对其证言核心内容的认定。
关于作案时间问题。再审评判认为,周杨被害时间确定为2007年1月13日晚,与陈永宣、杨士庆的供述和证人证言证明周杨被害时间相一致,能够相互印证。
关于本案被告人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有罪供述的分析认定。再审评判认为,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有罪供述前后基本一致;三人在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也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三人在参与作案人、案发前因、作案时间、作案工具、作案手段、杀害对象、抛尸地点等犯罪主要事实方面供述基本一致,并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人石秀建等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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