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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分析:土地权属、性质和损害后果的认定较难(3)

2020-11-30 14:23正义网浏览:

检察官对近年来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情况进行分析——
农用地保护红线

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分析:土地权属、性质和损害后果的认定较难

  联合国粮农组织等五家机构日前发布《世界粮食安全和营养状况》报告,预测在全球范围内,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经济衰退,2020年饥饿人数至少新增约8300万,甚至可能新增1.32亿。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我国一直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追求经济利益,置生态环境和法律法规于不顾,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199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249名,涉案农用地2263公顷。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行为。2017年7月至今年9月,共起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16170件20535人,通过办案督促治理被污染、损毁的耕地、湿地、林地、草原等399万余亩。
  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有何特点?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都做了哪些工作?记者为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黑龙江、四川、云南三地检察机关办案检察官。
  特点:涉案主体农民居多,非法占地形式多样
  “此类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涉案主体中农民居多。”最高检第一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劳娃在接受采访时向记者分析了这类犯罪主体的身份情况,“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亦占一定比例,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来自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和四川省检察机关的统计数据印证了劳娃的分析:2018年至今,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共起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犯罪嫌疑人1400人,其中农民816人,占58.28%;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49人,占3.5%。四川省检察机关共起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221件317人,其中农民160人,占50.5%;国家工作人员2人,占0.6%。
  “另一个特点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形式多样。从办理的案件情况看,有的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如建厂、建房等;有的在农用地上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如采矿、挖沙等;有的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如开垦为林地、挖鱼塘等;有的将农用地转为其他非农用途,如开发小产权房、大棚房等。”除了分析犯罪主体身份情况,劳娃详细介绍了此类犯罪的多种形式。
  “犯罪主体中农民居多,是因为农用地主要是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民具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地缘优势,一些人受到各种利益驱使,加之法律意识淡薄,容易触犯法律。”黑龙江省检察院检察官黄义博介绍说,“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相关普法宣传还不到位,可以通过网络直播庭审、组织送法进村及利用‘两微一端’新媒体等,宣传国家土地政策及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典型案例,落实谁办案谁普法的基本要求。”
  “检察机关还可以联合行政主管单位、乡镇政府利用宣传车滚动播放普法宣传信息,或者组织村民旁听庭审、邀请群众参与见证补植复绿等。”四川省检察院检察官黄明雪提出了更接地气的普法宣传方式。
  此外,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小,也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发案原因之一。“从实践来看,大量案件由于各种原因集中在行政执法机关,同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普遍处罚较轻。违法成本低而冒险收益高,执法司法办案社会效果不佳。”劳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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