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分析:土地权属、性质和损害后果的认定较难(3)
2020-11-30 14:23正义网浏览:次
“为了确保受损农用地资源得到有效恢复,四川省检察机关还建有生态修复情况持续跟踪机制。通常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联合农用地行政主管单位督促犯罪嫌疑人进行生态修复,并进行修复情况评估,检察机关把修复情况和效果作为认罪认罚从宽的情节或量刑建议的考量因素。”黄明雪补充说。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此类犯罪将农用地转为建厂办企业的情况,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兼顾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比如,2016年5月,河南省光山县某村李某为响应家乡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号召,在县政府招商引资下成立肉牛养殖企业。三个月后,县森林公安局发现该企业违法占用林地建设牛舍等设施的情况,对李某进行立案调查。当时,该企业已投入5030万元,带动了300余贫困户1400余贫困人口就业,此时企业负责人被刑事立案,建设项目无法推进,前期投资可能打水漂。2019年10月,该案被移送光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在实地调查情况和查阅案件材料后,积极对李某开展释法说理并督促其及时补植复绿,后鉴于李某认罪认罚并积极恢复土地用途,最终决定对李某从轻处理。(本文配图:任梦媛)(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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