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界定“情节严重”(4)
2020-11-25 13:29正义网浏览:次
□利用互联网等高科技手段泄露商业秘密,其危害程度更大。因为网络与传统媒体相比,具有传播速率快、传播范围广、传播门槛低等特点。而阻止网络泄密的力度较低,且具延迟性。因此,对行为人通过互联网对商业秘密进行扩散,为公众所普遍知悉,使权利人彻底丧失秘密性,导致权利人丧失相关领域领先性的行为应予重点惩处。
□向特定的对象泄露商业秘密,在某些情况下会对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经济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害,对此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如向国外商贸竞争对手泄露竞争产品的技术值,将导致国家经济利益巨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知产解释(三))已于2020年9月14日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下称修正案草案)尚在征求意见中,两者对侵犯商业秘密罪都有重要修改内容。
修正案草案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正案草案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要有五处修改:1.修正案草案对刑法第219条侵害商业秘密罪入罪门槛,由“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调整为“情节严重的”。跳档量刑标准由“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调整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现行刑法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七个罪名中,除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外,其余犯罪规定是(1)情节严重(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假冒专利罪);(2)数额较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3)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侵犯著作权罪)。此次刑法修正案调整后,七个罪名的入罪标准统一适用“情节严重”和“数额较大”。2.将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定最高刑从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现行刑法除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假冒专利罪外,其余四种侵犯知产犯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样,都规定了两个法定刑幅度,最高刑都是七年。3.对其他不正当手段的修改。增加了欺诈和电子侵入两种手段的列举式规定。将违反约定修改为违反保密义务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4.对商业秘密的内涵外延进行修改。均直接采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刑法与前置法内容的一致。明确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5.增加刑法第219条之一商业间谍犯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毕竟现实社会中出现了典型案例。如景泰蓝制作工艺、宣纸制作工艺等一大批中国传统的商业秘密被境外有关机构和组织窃取,给中国相关行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综上,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内容一方面降低侵犯商业秘密罪入罪门槛,进一步严密法网,提高刑罚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与前置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美经贸协议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由于知产解释(三)仅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盗窃、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认定”、商业秘密损失的数额和计算方式、避免权利人遭受二次侵害等作出了说明,对“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则沿用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3条规定,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由50万元的入罪门槛降低为30万元,因侵犯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破产的继续保持外,增加了“倒闭”情形的认定,虽然知产解释(三)和修正案草案在2020年6月几乎同时公布并征求意见,但正式施行后的知产解释(三)对何谓“情节严重”仍没有进行具体分析,阐明要义。
□向特定的对象泄露商业秘密,在某些情况下会对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经济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害,对此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如向国外商贸竞争对手泄露竞争产品的技术值,将导致国家经济利益巨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知产解释(三))已于2020年9月14日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下称修正案草案)尚在征求意见中,两者对侵犯商业秘密罪都有重要修改内容。
修正案草案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正案草案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要有五处修改:1.修正案草案对刑法第219条侵害商业秘密罪入罪门槛,由“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调整为“情节严重的”。跳档量刑标准由“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调整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现行刑法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七个罪名中,除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外,其余犯罪规定是(1)情节严重(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假冒专利罪);(2)数额较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3)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侵犯著作权罪)。此次刑法修正案调整后,七个罪名的入罪标准统一适用“情节严重”和“数额较大”。2.将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定最高刑从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现行刑法除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假冒专利罪外,其余四种侵犯知产犯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样,都规定了两个法定刑幅度,最高刑都是七年。3.对其他不正当手段的修改。增加了欺诈和电子侵入两种手段的列举式规定。将违反约定修改为违反保密义务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4.对商业秘密的内涵外延进行修改。均直接采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刑法与前置法内容的一致。明确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5.增加刑法第219条之一商业间谍犯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毕竟现实社会中出现了典型案例。如景泰蓝制作工艺、宣纸制作工艺等一大批中国传统的商业秘密被境外有关机构和组织窃取,给中国相关行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综上,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内容一方面降低侵犯商业秘密罪入罪门槛,进一步严密法网,提高刑罚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与前置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美经贸协议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由于知产解释(三)仅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盗窃、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认定”、商业秘密损失的数额和计算方式、避免权利人遭受二次侵害等作出了说明,对“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则沿用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3条规定,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由50万元的入罪门槛降低为30万元,因侵犯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破产的继续保持外,增加了“倒闭”情形的认定,虽然知产解释(三)和修正案草案在2020年6月几乎同时公布并征求意见,但正式施行后的知产解释(三)对何谓“情节严重”仍没有进行具体分析,阐明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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