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跪地自扇耳光引热议,团建合法性合理性怎么界定?(4)
2020-11-02 16:03法治日报——法制网浏览:次
对此,目前我国的劳动法上并无相关规定,同时团建活动不要求每个员工必须参加,不属于加班的范畴,也不会给员工发加班工资,这是目前的一个制度现状。
其次,对于由用人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有时需要员工与单位共同承担费用时,我个人认为在我国劳动法上应该要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团建活动中,如果有员工出现受伤或其他的情况,应当视同工伤。如果没有这条规定,停掉这种违规的团建活动是非常难的。
目前,劳动法将用人单位在业余时间因为工作原因组织实施的活动认定为工作时间,但是由于团建不是工作内容,所以尽管人们希望将其纳入工伤体系,然而在制度上确实较难实施。因此用人单位要给自己的员工购买意外伤害类的保险,保护这部分群体的利益。否则团建活动一旦出现问题,用人单位会以员工自愿参加为由,使员工自己承担责任,这对员工而言是不太公平的。
沈建峰:很难一揽子地说团建活动侵害了劳动者哪些权益。根据上述团建活动存在问题的不同形态,可能表现为侵害了休息休假权、身体健康权、名誉权等。
如果员工在休息时间在单位安排或者要求下,为了提升单位的凝聚力和员工之间的了解和信任而参加团建活动,这种团建活动应认定为加班。
在团建过程中,如果引发员工身体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审查合法性合理性
征求不同员工意见
记者:团建的目的就是为了宣传公司文化,加强上下级之间的互动,提升团队凝聚力。不少受访者认为,团建其实是种很理想化的东西。许多项目的设置是通过折磨体力、消磨意志来达到类似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的效果。这样的团结和“温情”不能让员工获得认同感。回到办公室,同事关系该怎样还是怎样。因此,日常工作中对团队氛围的调节,可能要比这种形式主义的团建有意义得多。
张丽云:真正理想的团建要符合六个方面:
第一,团建活动可以有,但频率不能太多,不能过分侵占员工的业余时间;
第二,团建活动要由用人单位的财务预算支持;
第三,对于团建活动当中的相关风险,用人单位要参加商业保险,为全体员工提供保障;
第四,对于团建活动的内容,工会应当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同时应征求员工的意见,对于超出员工身体承受极限的项目,不应该进入团建活动的内容部分。在国家层面也应当对团建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对于涉嫌违法或涉嫌洗脑的团建活动,应及时叫停;
第五,从企业内部来讲,团建活动是由全体员工自愿报名参加的,对于不参加的员工,用人单位不能影响其福利待遇和职称晋升等,不能因此而克扣员工福利;
第六,团建活动具有两面性,好的团建活动可以增强员工之间的协作能力,增加彼此了解度,但是团建活动也可能会引发一些人际关系危机,因此可能需要人力资源部门有一些对策,尽量减少或解决可能产生的坏影响。
沈建峰:从积极的方面来看,现代化的生产是一种有组织的生产,员工之间的了解、信任与合作等对于提升生产效率具有积极意义,而团建活动可以实现这个目标。从消极的方面来看,也有同行业之间攀比的因素在里面。业内同行都在搞团建时或者相同规模的企业都在搞团建时,有些企业出于攀比心理也会搞团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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