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致伤残 损失究竟谁来担?
2020-10-30 14:12兵团长安网浏览:次
2020年10月9日,蒋某在双丰棉花加工厂卸车时,不料从高处摔下,导致身体多处骨折。寇某先后垫付在医院治疗的相关费用85000元,蒋某认为自己这次事故会落下残疾,且受伤一段时间内将不能务工,需要调理恢复,家里人也专程从甘肃过来照料,希望寇某能增加赔偿金额。寇某未置可否。10月22日,双方当事人遂到二十九团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受理该纠纷后,调解员针对寇某,调解员从雇佣关系讲起,根据其存在的认识误区,详细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蒋某在工作中发生意外,而且雇主没有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其有权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有法可依的,蒋某请求支付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误工费等也合情合理。倘若其拒绝赔偿后续费用,一旦蒋某和其家属闹事或诉讼,也会影响生产经营,希望寇某能明白其中利害关系,促进案结事了。
而后,调解员与蒋某面对面进行交流,告诉蒋某各类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先前垫付的85000元已包含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营养费等内容,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现其已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已不能再请求给付该费用。治疗费、营养费、误工时间要根据医院出具的证明确定,这些都是有依据的。作为成年人,明知在安全防护措施不足的前提下工作具有一定危险性,仍未尽到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过错。
经过调解员讲事实、摆道理、谈法律,双方逐步让步,达成一致意见,寇某在垫付了前期医疗相关费用的基础上再追加赔偿蒋某80000元,用做蒋某后续的康复疗养的费用。(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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