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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非遗手工艺传承遭遇野生动物保护,该如何寻求平衡点?(2)

2020-10-28 13:36正义网浏览:

  “使用野生动物进行传统手工艺制作的相关问题,首先需要明确是否伤害了活体野生动物?是否违反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任何人以任何目的违反法律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全国人大代表、首都博物馆首席研究员齐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和二级保护,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以翠鸟为例,翠鸟共有15类,2013年已全部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其中蓝耳翠鸟、鹳嘴翠鸟被列入我国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而除了上文中提到的白胸翠鸟之外的其他14类翠鸟,都已被列入我国《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下称《“三有”名录》,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补充)中。 
  那么,对于没有被列入名录(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三有”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受侵害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又该如何把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汤维建认为,名录不是一个绝对的界限,“某类动物是否被列入名录,对于动物保护本身而言并不是绝对性的。名录本身是动态调整的,人对动物的认知和了解也是变化的,所以被列入名录和未被列入名录的动物只是在保护的程度、方法、步骤以及被侵害后承担的法律后果等方面有所不同。” 
  目前对于非遗手工艺项目中涉及到野生动物保护的案件,司法机关的办案理念是什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检察官刘家璞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可以分三步来看,“一是依法办案。对于非遗手工艺所选择的原材料目前未列入我国名录里的野生动物制品,且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二是推动立法。对于名录之外的野生动物保护,检察机关将结合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三是推动社会综合治理。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威胁到该种群安全的,可以结合公益诉讼职能,通过磋商、提出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手段,督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促进相关主体履行社会责任。” 
  在法律天平上寻求非遗传承与野生动物保护的双赢“非遗传承和野生动物保护相互之间的发展和促进不是对立和矛盾的。非遗传承是对优秀传统文化内涵和精神的弘扬,以及其精湛传统工艺的继承和发展。非遗传承人需要树立法治观念,相关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应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也需要进一步完善。”齐玫认为,动物保护理念要深入人心,非遗传承精神也要不断发扬。遇到问题,要遵循依法治国的根本原则,本着继承与发展的理念,找到解决问题的良策。 
  那么,在非遗传承和野生动物保护之间,该如何寻求平衡点? 
  对此,刘家璞提出“非遗传承和野生动物保护之间的平衡点就在于法律”,要用法律来进行调节,非遗要依法发展,野生动物也要依法保护,“这个平衡点就在于对公益价值和自然规律的认知上,不能简单化理解,也不可过度,避免矫枉过正。” 
  “但如果两者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那么野生动物保护应该处于优先位置。因为点翠等非遗手工艺项目本质上保护的是制作方法,而野生动物保护法则是有动物生命权包含在内的,位阶更高。”汤维建表示,如若两者发生对立时,从法律位阶的角度去阐释,仍要以动物保护为优先。 
  “非遗手工艺项目不是建立在对野生动物的捕猎伤害上,而应该是在寻找材料过程中使这项手工艺变得更加完美。”全国人大代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渤海靺鞨绣第四代传承人孙艳玲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人类的文明和进步,足以让手工艺者去寻找更多替代性材料,这也是一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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