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不住“被人捧的心里快感” 国企高管跨界敛财毁掉人生(3)
2020-10-26 12:47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客户端浏览: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第九条 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国有企业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或者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的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
(二)依据本规定第三条有关法规采取警示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
对前款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下列监察建议:
(一)取消当选资格或者担任相应职务资格;
(二)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罢免。
上述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王小宁 通讯员 易路勇)(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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