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不住“被人捧的心里快感” 国企高管跨界敛财毁掉人生(2)
2020-10-26 12:47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客户端浏览:次
事实上,岳海陆不是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合法,但他错误地认为“我没有让国有资产流失,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更没为中标的直接管理对象增加经济负担”,“以后就算被拎出来,也有借口为自己开脱”。
在这一心理驱使下,2016年,岳海陆以同样的方式推荐赵某承揽了该安置房项目的楼栋内墙涂料工程。赵某承揽到工程后,邀请岳海陆“以干股形式合作”,岳海陆答应了,并欣然接受了赵某送出的“获利分红”5万元。
2018年,岳海陆故技重施,通过他的暗箱操作,泸州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顺利承揽了江阳区某国有投资项目的混凝土工程。工程完工后,岳海陆收受了该公司生产部经理王某10万元现金。在该项目中,岳海陆还为劳务班头万某、家具公司周某提供帮助,分别收受两人各1万元的感谢费。
金钱纷至沓来,但岳海陆的内心并不安稳。特别是监察法明确将非党员纳入监察对象范围后,他更加心神不宁。2019年10月,江阳区纪委监委向岳海陆了解该区标准化厂房项目相关情况时,惶惶不可终日的岳海陆再也熬不住了,主动向工作人员交代了自己涉嫌受贿的违法犯罪问题。
“年近半百,好不容易奋斗到国有企业管理岗位,怎么就自甘堕落,成了‘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反面典型?”接受监察调查期间,岳海陆如梦方醒,自己之所以有恃无恐、肆无忌惮,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他认为“自己不是中共党员,党规党纪管不着自己”“根子上,还是源于对国家法律的无知和藐视”。
“长期在私企里面干,法律意识很淡薄、很缺乏……现在才感到自由的可贵,如果失去了自由,什么东西都没有了。”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岳海陆深深懊悔自己的所作所为。几年贪腐路,岳海陆最终什么也没得到,反而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难以言说的无尽伤痛。
量纪量法分析
岳海陆因涉嫌受贿罪接受监察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2019年12月,岳海陆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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