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生猎捕的鹰隼,还要承担生态损害责任吗
2020-10-23 12:44检察日报浏览:次
近日,河南省邓州市检察院依托生态专家李长看提供的一份猛禽类野生动物生态重要性价值分析音视频材料,辅助该院成功办理13起涉嫌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鹰隼的重特大犯罪案件。
今年3月27日,邓州市破获了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国家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鹰隼重特大系列犯罪案件,共查获苍鹰、游隼47只,立案13起25人。受理该系列案后,邓州市检察院决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但在举证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以及评估价值损失方面陷入了困境。
“提审时,犯罪嫌疑人王某等辩称他们已在邓州、南阳放生了44只鹰隼,为啥还要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鉴于该案的专业性,承办该案的邓州市检察院检察官田永师来到郑州市自然博物馆,向该馆馆长、郑州师范学院教授李长看请求协助办理此案。“每一种生物都有它自己生存的独特环境,离开了这个环境,先不要说它能不能生存下来,即使它能勉强生存下来,它在食物链中的这样一个独特的作用已经丧失了。”李教授指出。
在答疑解惑的同时,李长看积极配合办案组录制具有证明力的音视频材料,论证类似行为的危害性。该案造成3只苍鹰死亡(3只7.5万元),虽有44只鹰隼被放生,但是已给当地生态系统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放生的鹰隼中20只为苍鹰、24只为游隼,根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鹰的基准价为2.5万元,隼的基准价为1.5万元。“考虑到放生鹰隼在生态系统中的生态保护作用,在该案处理过程中我们与司法机关商讨对放生鹰隼的赔偿价值作了适当修整,认为一只鹰的赔偿价格为1.5万元(20只为30万元),一只隼的赔偿价格为5700元(22只为12.54万元)。”李长看告诉记者。
在法庭上,主审法官看完检察院提交的音视频资料后,对专家意见表示认可,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
近日,邓州市法院以非法猎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王某等2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连带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50余万元,并登报悔过、赔礼道歉。(通讯员汪宇堂 王高峰)(责任编辑:刘晓方)
今年3月27日,邓州市破获了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国家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鹰隼重特大系列犯罪案件,共查获苍鹰、游隼47只,立案13起25人。受理该系列案后,邓州市检察院决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但在举证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以及评估价值损失方面陷入了困境。
“提审时,犯罪嫌疑人王某等辩称他们已在邓州、南阳放生了44只鹰隼,为啥还要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鉴于该案的专业性,承办该案的邓州市检察院检察官田永师来到郑州市自然博物馆,向该馆馆长、郑州师范学院教授李长看请求协助办理此案。“每一种生物都有它自己生存的独特环境,离开了这个环境,先不要说它能不能生存下来,即使它能勉强生存下来,它在食物链中的这样一个独特的作用已经丧失了。”李教授指出。
在答疑解惑的同时,李长看积极配合办案组录制具有证明力的音视频材料,论证类似行为的危害性。该案造成3只苍鹰死亡(3只7.5万元),虽有44只鹰隼被放生,但是已给当地生态系统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放生的鹰隼中20只为苍鹰、24只为游隼,根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鹰的基准价为2.5万元,隼的基准价为1.5万元。“考虑到放生鹰隼在生态系统中的生态保护作用,在该案处理过程中我们与司法机关商讨对放生鹰隼的赔偿价值作了适当修整,认为一只鹰的赔偿价格为1.5万元(20只为30万元),一只隼的赔偿价格为5700元(22只为12.54万元)。”李长看告诉记者。
在法庭上,主审法官看完检察院提交的音视频资料后,对专家意见表示认可,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
近日,邓州市法院以非法猎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王某等2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连带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50余万元,并登报悔过、赔礼道歉。(通讯员汪宇堂 王高峰)(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