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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玩具枪入刑案件"重启" 这究竟是玩具还是枪?(3)

2020-09-23 21:47中国青年报浏览:

  量刑各异 
  近年,对玩具商贩涉枪案件的办理,不同地区差别很大。
  周玉忠当初为景安朋辩护时指出了一点——涉案玩具枪的生产地广东汕头地区法院,对于涉案数量大的生产者,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极轻刑罚。“获利最大的生产者不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而销售的却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2012年,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曾对两起玩具商贩“涉枪案”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其中一对夫妇在农贸市场摆摊卖玩具,有18支玩具枪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被认定为枪支。这起案件与景安朋、李秀兰一案类似。
  当时,大兴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接受采访时表示,认定玩具枪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只是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之一,行为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分析其主观罪过,正所谓“无犯意即无犯罪”。从这对夫妇购进和销售枪状物的场所、价格、枪状物的外观等来看,都难以认定二人明知这些枪状物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
  2016年10月12日晚,51岁的天津人赵春华在摆气球射击摊位时被警方抓获。现场共查获涉案枪形物9支,后经鉴定6支为枪支。2016年12月27日,她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天津大妈摆气球射击摊”获刑,曾引起社会较大关注,后来,赵春华被改判三年、缓刑三年。
  两高新批复 
  景安朋、李秀兰获刑近4年后,2018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此举的一个背景是,近年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如何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行为定罪量刑的问题提出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指出,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2014年,仿真枪商人黄启明因非法买卖枪支罪在济南被判刑15年。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施行后,黄启明获得改判,免于刑事处罚。
  “该批复并非是新的立法性规定,而是对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原则的提示。”一位熟悉玩具枪案的法律界人士对记者说。
  这位要求匿名的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即使是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那份批复公布之后,类似行为被定罪的情形仍屡见不鲜,只是量刑上较以往更轻,但这种法律评价仍然是不公平的,“刑法应该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定罪不能机械地只考察枪形物数值,否则易造成误判,‘不教而诛’,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该人士表示,长远看来,应当研究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是否可行、是否适用于刑事案件审判,同时还要避免出现动辄刑事追究、科以重罪的现象,有些案件其实治安处罚即可。
  当年,周玉忠在为景安朋辩护时强调的一点,就是“景安朋绝无买卖枪支的主观故意”。他认为,景安朋在玩具市场开设玩具店,从事的是正当经营活动。从其销售形式看,均是以正常物流方式公开进行的,“而真正的非法枪支买卖军火活动要隐秘得多,绝对不会通过物流发送货。销售涉案枪形物所获得利润极少,与买卖玩具所获利益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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