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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玩具枪入刑案件"重启" 这究竟是玩具还是枪?(2)

2020-09-23 21:47中国青年报浏览:

  鉴定标准之变 
  景安邦记得,弟弟刚入狱时他去探监,玻璃墙里的弟弟拿着电话向他哭喊,“哥啊,卖十几支玩具枪判10年,太冤了。”
  景安邦握着拳头对弟弟承诺会去“伸冤”。他初中毕业,长期在县城务工,不能理解玩具枪怎么成了枪支。
  代理过多起仿真枪案件的律师周玉忠当年在网上看到景安邦的求助信息后,代理了景安朋一案。他认为,该案的核心正是玩具枪为何能被鉴定成真枪。
  法院裁判的关键证据是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枪支鉴定书》,鉴定标准则是公安部确定的。2010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枪口比动能”是衡量枪支致伤力的关键指标。
  根据鉴定书,15支玩具枪的枪口比动能,在4.13焦耳/平方厘米至11.95焦耳/平方厘米之间。
  周玉忠辩护的焦点,主要围绕这一标准能否确定涉案枪形物具备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属性。
  枪支管理法中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在一份书面说明中称,由于枪支管理法只明确了枪支的性能特征,实践中办理案件一直遵从公安部门制定的枪支鉴定标准。根据公安部2001年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枪支鉴定标准为,枪口比动能在16焦耳/平方厘米左右。后来基于严控枪支的需要,加之该标准本身存在缺陷,公安部2010年出台新规定,将鉴定标准下调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称,按照枪口比动能在16焦耳/平方厘米左右的标准处理相关案件,未引发问题和争议。“在枪支鉴定标准作出上述调整后,近年来,涉枪案件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特别是,一些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案件,涉案枪支的致伤力较低,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裁量刑罚时唯枪支数量论,恐会悖离一般公众的认知,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司法实践中,个别案件的处理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志军在2013年注意到了这一标准降低后带来的影响。
  “将鉴定临界值大幅度地降低到接近原有标准的十分之一左右,出现了大量被告人坚称行为对象是‘玩具枪’但因被鉴定达到了新的认定标准,而被以有关枪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司法裁判难以获得公众认同。”当年,陈志军在论文《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中称,国内外多项研究认定具有致伤力而鉴定为枪支的临界点是16焦耳/平方厘米。
  他认为,“ 1.8焦耳比动能的弹丸远远不能击穿人体皮肤,而一个不能击穿人体皮肤的比动能作为对人体的致伤力标准是不合适的。”
  在景安朋等人的案件中,据周玉忠回忆,“其实一审法院也混淆了仿真枪、枪支的概念,有自相矛盾之处。”
  一审判决认定的一个事实是,景安朋向李秀兰出售了仿真枪。周玉忠据此认为,法院认定销售的是仿真枪,依此应当宣判无罪,“因为销售仿真枪不构成犯罪”。
  依照枪支管理法有关规定,对于销售仿真枪的,可以进行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一审法院宣判景安朋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则应认定涉案枪形物为枪而非仿真枪。”周玉忠据此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6个月后,连仿真枪与枪的概念与区别都不清楚,更何况景安朋一介草民了。”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最终作出的刑事裁定书将一审判决中的“仿真枪”说法改为“枪形物”。不过,二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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