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铁球"案思考:一人抛物、全楼赔偿困境如何解(3)
◆民法典明确公安等机关有调查具体侵权人的责任,同时赋予无辜住户在补偿受害人后对抛物人的追偿权。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规定,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专家建议借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设计,考虑引入高空抛物责任保险。同时参照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设立高空抛物救助基金。
高空抛物。钟心宇 摄
正义网北京9月13日电(见习记者郭璐璐)近日,“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案宣判,因未找到抛物者,事发地整栋楼住户被判赔偿(除家中确实无人居住的住户),这再次引发舆论对“悬挂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抛物问题的讨论。如今,距离发生在重庆的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已有20年,但这些年高空抛物致人死伤的案件不断,因查不到、管不了,导致“一人抛物、全楼赔偿”的现象时有发生。
“一人抛物、全楼赔偿”争议在哪?民法典施行后,是否将为高空抛物案件的解决提供新路径?在高空抛物入刑的呼声之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释放了怎样的信号?高空抛物难题如何解?近日,记者采访了法学专家、检察官对此进行解读。
“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路径。”受访专家表示,民法典明确了公安等机关调查具体侵权人的责任,同时赋予无辜住户在补偿受害人后对抛物人的追偿权,有利于减轻无辜住户的责任。在刑事处罚方面,对高空抛物呈现从细、从重的治理趋势,实践中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
“一人抛物、全楼赔偿”引热议
2016年11月11日上午,在四川省遂宁市油坊中街105号门面人行道上,一个铁球从天而降,砸中一名婴儿车中的女婴。女婴立刻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后因抢救无效不幸离世。事发后,警方成立调查组介入调查,但迟迟未能找到抛物者。无奈之下,受害女婴家属将该栋楼的所有住户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今年8月24日,该案在遂宁市船山区法院宣判,法院认为该楼栋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除家中确实调查无人居住的住户外,其住户每户赔偿3000元。
“这是一起过失致人伤害的偶然事件,只区分可能性的有无,不区分可能性的大小。”对于该案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船山区法院指出,侵权责任法第87规定的“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业主或房屋的使用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已没有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
同时,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出发,虽然实施侵权行为的只有一人,法律为保护弱者,平衡各方利益,让所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分担损失,既可以达到抚慰受害者的目的,又可以警示、惩戒、教育违法行为人,让公民在安全、规则、秩序的范围内活动,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因不服一审判决,有被判赔住户已提起上诉。
这并非是第一起“一人抛物、全楼赔偿”的案件。2000年5月11日,郝跃在家门口的重庆学田湾正街被高处落下的烟灰缸砸成重伤。因为找不到抛物人,其家属起诉了可能从窗口扔烟灰缸的楼上22户居民。郝跃最终胜诉,但22户人家的赔偿款,直到近几年才陆续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