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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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铁球"案思考:一人抛物、全楼赔偿困境如何解(2)

2020-09-14 12:26正义网浏览:

  作为“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郝跃案曾引起高度关注和争议。随后,郝跃案与之后的诸多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一起,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制定。
  2010年7月,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其中第87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而实践中,每次类似“一人抛物、全楼赔偿”的判决出现后,总会引发热议。
  “一般侵权责任的承担需要以可归责性为前提,高空抛物案件往往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缺乏可归责性,因此只能推定相关住户可能是加害人,让无法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住户给予补偿。”陕西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彭艳妮说。
  住户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上诉率高、执行困难、实际侵权人可能逃脱责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力注意到了“一人抛物、全楼赔偿”可能引发的新问题。他说,因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判决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表明了法律保护受害人利益的鲜明态度,但后期可能会陷入上诉率高以及执行难度大等困境。
  被高空抛物砸中后,又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受害者一方往往会直接选择起诉整栋楼住户。“受害者可依侵权责任法得到最后的救济,一般不会执着于查清真正的侵权行为人。”张力认为,相关楼栋的住户需证明存在具体侵权人或自己不是具体侵权行为人,这加重了其证明责任,两方拉锯时,具体侵权人可能就逃脱了责任承担。
  今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其中对高空抛物涉及的侵权问题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其中提到,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不仅如此,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也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高空抛物、坠物情况发生后,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为高空抛物疑难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路径。”受访专家分析说,民法典虽然沿用了现行侵权责任法的思路,但其赋予了无辜住户在补偿受害人后对具体侵权人的追偿权,这意味着其承担补偿责任后,可以要求具体侵权人赔偿所受损失,“关于责任承担的规定更加缜密”。
  针对具体侵权人难查找的问题,民法典采取列举的方式,将公安机关纳入其中,有利于防止“踢皮球”现象,以尽可能地及时查找到具体侵权人,是从根本上保护受害者以及其他不是真正侵权人的住户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施行后,受害者维权可能发生怎样的变化?张力分析说,受害者欲向可能加害人主张补偿责任,须首先根据公安等第三方的调查结果证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未来,可考虑通过司法解释对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责任予以细化,比如明确公安机关等收到当事人的报案后何时立案、调查期限、调查结果的形成等。
  穷尽调查手段仍查不到具体侵权人,“一人抛物、全楼赔偿”的困境如何破解?对此,受访专家建议,借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设计,考虑引入高空抛物责任保险。在发生高空抛物行为后,由保险公司须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受害者支付保险金。同时参照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设立高空抛物救助基金。具体侵权人尚未查明前,受害者因高空抛物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抢救费用可从高空抛物救助基金中支出,以实现对各方利益的平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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